当前位置:政务公开>公共卫生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2-09
  •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字变小 恢复文字大小 文字变大
  •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精神卫生保健所: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二期也于开始运行,为确保信息系统运转正常,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1174号,附件1)要求,将信息系统部署至辖区内所有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有精神科诊疗资质的各类医疗机构,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协调综治部门把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作为对精神卫生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区县政府综治考核范畴。

    二、加强督导,规范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运行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信息报告和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规范(2014年版)》要求,做好患者信息录入、数据使用、安全管理和系统维护。要定期组织对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相关机构完善管理流程和制度。

    三、加强质控,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与安全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市级平台数据信息管理制度(试行)》(京卫疾控字〔2014〕39号)和《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规范》北京市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加强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信息登记报告及时、准确,使用安全可靠。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2.《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规范》北京市实施细则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2

    《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规范》北京市实施细则

    为维护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数据收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与使用等。

    一、工作原则

    信息系统使用及信息登记报告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组织管理与协调任务,负责制订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组织信息系统市级硬件平台建设与维护、数据交换及定期备份。

    2.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本辖区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本辖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二)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

    1.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以下简称市精保所)承担全市技术指导工作,承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控制及使用,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开展市级培训。

    2.区县级精防机构承担本辖区技术指导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数据质量控制及使用,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开展县级培训并承担应急医疗处置月报的填写及网络报告,以及完成《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的汇总和信息分流工作。

    (三)疾病报告责任单位

    负责制定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及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承担本机构门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收集及网络报告,承担符合《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患者的信息收集及网络报告,承担住院严重精神障碍(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入院和出院信息网络报告等。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疾病报告信息的审核、建档,个案管理信息的收集、网络录入等。

    三、信息收集

    (一)信息收集的内容

    包括疾病报告、患者个案信息和工作报表。

    1.疾病报告

    (1)报告卡类型及内容

    登记报告卡分为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门诊报告卡(以下简称门诊报告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含重性精神疾病)发病报告卡(以下简称发病报告卡)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含重性精神疾病)出院信息单(以下简称出院信息单)三种类型(见附录1)。

    (2)疾病报告范围

    门诊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含躁狂发作)、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疾病的确诊病例。

    发病及出院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除上述6种疾病之外,还包括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

    2.个案信息

    包括北京市精神卫生个人健康档案、随访档案等(见附录2)。

    3.工作报表

    精神卫生工作报表包括患者危险行为发生情况、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工作基本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等(详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二)信息收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疾病报告责任报告单位为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从事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服务与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计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疾病报告责任报告人为从事患者诊断、治疗、应急医疗处置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个案信息收集责任单位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个案信息收集的责任人为从事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访视管理的精防人员。

    工作报表责任单位为各级精防机构。工作报表责任报告人为负责填写、报送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精防机构数据质控员。

    (三)信息收集时间

    1.疾病报告时间

    按要求登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登记及随访后尽快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就医的,责任报告单位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确诊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门诊报告卡》并录入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严重精神障碍(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含重性精神疾病)发病报告卡》并录入信息系统。

    严重精神障碍(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北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含重性精神疾病)出院信息单》并录入信息系统。

    2.个案信息收集时间

    个案信息收集的责任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卡及建档全过程。

    3.工作报表时间

    区县级精防机构组织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于每月20日前完成社区精神卫生月工作量补录。

    区县级精防机构应当于汇总本辖区上一年度精神卫生工作报表并录入系统;市精保所应当于汇总全市上一年度精神卫生工作报表,录入信息系统。

    (四)信息收集程序

    1.疾病报告程序

    门诊信息、发病报告信息和出院信息由具有精神障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填写并录入信息系统。患者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转给患者所属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2.个案收集程序

    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将确诊的本地常住患者建立或补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患者,按要求定期进行随访服务。

    3.工作报表收集程序

    按时间要求手工填写录入系统。

    四、质量控制

    1.数据质控

    责任报告人须对填写内容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确保信息准确。

    各级数据质控员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每月核查数据录入及时性,并结合现场督导的方式,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各级精防机构填写的年度工作报表应当由单位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后上报。

    2.数据订正

    患者信息有变化时,责任报告人应及时更新。

    3.信息质量评估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绩效考核、质量评估、结果通报制度,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质量评估方案,重点对信息系统安全、数据质量、个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季度、年度督导与评估。

    疾病报告责任单位定期自查,保证疾病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市、区两级精防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每月抽取10份在档患者档案,将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填写时间的规范性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将发现问题汇总并及时反馈至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出指导意见。

    市精保所每季度/年度组织各区县考核评估,按期召开季度、年度信息例会。

    五、信息管理

    1.信息发布

    市及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市或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相关信息。其他各级各类用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信息保存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所产生的主档及第一次随访档长期保存。系统中的数据由市精保所定期备份并长期保存。

    3.数据使用管理

    实行数据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患者个案信息不得用于患者管理和服务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未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信息系统使用与查询范围和权限。其他部门和机构如需查询或使用系统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备案。

    4.信息标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和卫生信息标准的最新版本,各区县不得自行制订分类标准。

    5.信息安全

    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保管患者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随意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患者信息。原则上不得删除系统中数据信息。

    用户必须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系统,实名制登记并使用数字CA证书。CA数字证书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市级系统管理员要加强用户与权限管理,按照《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市级平台数据信息管理制度(试行)》(京卫疾控字〔2014〕39号)文件规定,保存相关资料,根据用户对应角色分配权限。每月检查用户账号使用情况,根据情况关闭用户账号或取消相关角色。系统管理员应将初始密码单独告知用户本人,用户初次使用时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定期更换。

    如发生数据泄露,应立即逐级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精防机构;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向国家级精防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报告。

    六、保障措施

    1.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将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纳入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将信息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有效衔接,实现数据同步、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2.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任务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分工协作、运行保障、经费投入等长效机制。

    3.责任报告单位要认真对严重精神障碍病例要及时进行诊断与报告。要明确报告工作责任部门,建立健全本机构实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的流程,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并纳入绩效考核。

    4.各级精防机构应指定专人承担数据质控、系统管理工作。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强信息管理人员能力建设。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