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卫生许可证者要问责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贯彻《办法》的实施工作,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几方面加强审查,严格审查程序,严把发证关。已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按《办法》规定,在换发证件时要重新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停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者,吊销原卫生许可证,三年内不再授理其卫生许可申请。对违反《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责任。
通知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发放卫生许可证情况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严格按照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监督、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几方面加强审查,严格审查程序,严把发证关。已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按《办法》规定,在换发证件时要重新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停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者,吊销原卫生许可证,三年内不再授理其卫生许可申请。对违反《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责任。
通知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发放卫生许可证情况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严格按照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监督、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