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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面两孩政策解答
  • 发布日期:2016-01-07
  •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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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什么时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于201611日起在全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时,本市正加紧修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确保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制度有效衔接。

      2.本市享受全面两孩政策的对象有哪些?

      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均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子女还要不要审批? 

      答:自201611日起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再进行审批,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优质服务。

      4.生育登记怎么办理?

      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在怀孕前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办理。按照现行《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现阶段,生育登记后由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全程代办《生育服务证》。下一步将探索生育登记对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5.201611日以后,哪些夫妻生育时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答:20161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手续。目前本市正抓紧修改《条例》,研究制定符合再生育的具体情形,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6.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12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二孩的行为还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512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须符合《条例》规定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本市《条例》及《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7.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政策调整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费不退还。

      8.201611日后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201611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奖励假待遇。

      9.20161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20161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晚育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奖励产假和其他福利待遇,具体办法按照将修改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0.20161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61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1.201512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512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出台新规定前,仍可以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