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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一设备制造公司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 发布日期:2019-10-29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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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大兴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接一劳动者实名举报,称位于辖区内某开发区的一单位“未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接到投诉后,区所医疗与传染病监督一科随即立案并前往该用人单位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机加工车间铣工杨某从事接触噪声的职业病危害作业,于2018年7月调离铣工岗位时,该公司未组织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该公司未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事后积极为劳动者补做了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最终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此次因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受到行政处罚,是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划转回卫生行政部门后开出的首张罚单,也预示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将延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自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大兴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主动作为,强化担当,平稳有序推进职业卫生职能转划,确保了各项工作不断档、责任不缺位。目前,我区在强化用人单位负责人培训工作的同时,正在平稳推进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的基础上,突出查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到位、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突出问题;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企业及时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提升我区职业病防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