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市卫生健康委)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

    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卫生健康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统筹规划和协调北京地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协调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拟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规划、政策、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措施。统筹推进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统筹协调本市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制定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本市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有关卫生健康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六)负责本市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组织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拟订、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七)负责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公共卫生等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拟订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强化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八)负责本市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组织监测与生育相关的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生育安全预警建议。完善并组织落实本市生育政策。牵头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工作。

    (九)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和老龄健康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完善基层运行机制和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

    (十)负责拟订本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落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拟订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管理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代管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要贯彻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北京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更加注重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监督、绩效考核、安全保卫等工作,加强对社会办医的管理,着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建设协同高效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推进卫生健康大数据工作。加强市属医院党的建设、干部管理和人才工作,全面提升市属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四、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有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本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及统筹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三)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

    (四)与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简称市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健全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以及医疗保障水平。

    (五)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药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药监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健全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健全医用应急物资监测、储备和应急调拨机制。

    (六)与北京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北京海关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