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6〕34号)的解读手册
一、《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70号文),明确要求“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为深入贯彻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国发70号文,进一步强化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不断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效率,发挥科技资源服务创新创业作用,市政府办公厅颁布《进一步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京政办发34号文)。
二、34号文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34号文的编制思路按照“中央意见要求的,落实到位;本市的成功经验,总结提升;其他省区市已经突破的,借鉴参考;先行先试的政策,加强推进”的具体思路,按照70号文规定工作,加上前期我市开展的、以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和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作为我市的特色工作,形成全文。
34号文强调了坚持“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原则,强化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强化科研设施与设施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服务、监督、评价全链条有机衔接,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
三、34号文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34号文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主要任务、组织保障四部分。
34号文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范围;明确了市政府各委、办、局,区人民政府,市属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报送、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规定了评价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的用途,制定了惩罚措施,加大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支持力度。
四、34号文中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范畴是什么?
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
五、主管部门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34号文对市政府各委、办、局,区人民政府,市属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建立由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参加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推进机制,积极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
市科委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总体统筹协调,推动和督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管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市财政局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建设,支持鼓励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促进政策,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科研设备与仪器购置的查重评议机制,与市科委对各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督导评价。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实完善鼓励政策,建立约束机制,督促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它类型所属单位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做到“应开放尽开放”;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六、34号文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4号文明确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全部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34号文规定,存量科研设施与仪器于2016年底前完成信息报送;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由管理单位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功能、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提交信息系统。鼓励管理单位根据开放意愿和市场需求,将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以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信息系统开放共享。
七、34号文提出了哪些措施来促进和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有效实施?
34号文进一步突出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在开放共享中的引导作用,突出了开放服务体系建设中各主体的职责,强化了促进开放的先行先试政策及举措,并对开放共享面临的三个突出问题(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开放不完全,事业单位开展服务收费合规性问题,科研人员激励及工资总额限制等管理制度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
第一,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保障开放共享主体的合理利益。34号文提出:管理单位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对测试检测、合作研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涉及的人力资源与知识产权,参照市场标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由其统一管理。服务收入可以用于对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二,加强对科研人员激励,突破工资总额限制。34号文提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以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研人员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绩效奖励。该绩效奖励一次性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保障,提高一线技术人员开放共享的积极性。34号文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应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落实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
第四,加大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支持力度。包括:一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绩效考评后补贴。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管理单位,根据开放资源量、服务企业量、服务收入、合同额等指标开展绩效考评,并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可获得绩效后补贴支持。二是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促进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三是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促进开展合作研发、成果转化、产业促进及实验室资源的市场化运营,打造开放式、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服务平台,推动优质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四是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设备共享使用政策。对免税进口且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允许,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研教学活动的,免于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五是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租赁费、使用费出资入股试点。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市属高等学校向企业提供大型仪器设备的租赁、使用服务,可与企业协议约定将企业应向高等学校支付的租赁费、使用费折算为股权,作为高等学校向企业的投资。
八、34号文提出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34号文从考核的组织方式、考核内容、考核对象以及考核结果四个方面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要求。2016年12月27日,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等12个相关委办局联合印发《北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京科发〔2016〕688 号),对落实34号文评价考核提出了细化实施内容。
关于考核的组织。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关于考核的内容。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共享在线平台的建设情况,以及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等。
关于考核的对象。拥有应对外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市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考核的结果。考核结果有三种应用。一是作为前文所述后补贴机制的绩效基础。二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方面。34号文规定,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三是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影响。34号文规定,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由科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九、管理单位如何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并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对接?有几种方式?
一是管理单位自行建立开放共享信息系统,并同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二是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信息系统,并同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三是利用条件平台提供的模板,在条件平台信息系统上自行创建本单位在线服务网站;四是使用信息系统分配的账号,登录条件平台信息系统进行报送和管理,利用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信息。
十、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时应该做些什么工作?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北京市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可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参照市场标准收取服务费;落实绩效激励政策;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按要求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落实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有什么措施可以更好地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共享服务?
实行分类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在满足本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通过线上推介、线下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对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管理单位应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对通用科学仪器设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实行集中集约管理。
建立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单位可通过建立运营公司或利用现有运营公司,也可以指定单位内部的相应部门,承担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加强社会化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支持打破管理单位界限,按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机构群。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可以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共建,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开展运营。
搭建开放共享服务网络。鼓励符合条件的管理单位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小核心、大网络”工作体系,促进科技资源拥有方、专业服务机构方、科技资源需求方有效对接,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深度开放和高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