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迅速发展,我市各医疗单位接收硕士、博士研究生比例逐渐增加,研究生毕业住院医师成为临床一线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医学院校培养机制不同,每个研究生的临床工作背景不同,致使其临床实践能力存在着很大差异。为了使不同临床经历的硕士/博士毕业住院医师得到适合自身的培训,真正达到从事某一专业临床医疗工作应具备的职业水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有关精神,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住院医师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有关规定》,请各有关单位结合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在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确认研究生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年限。此文件下发之日起,原《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学研究生学历的住院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的有关规定》(京卫科教字[2004]46号)自行废止。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住院医师
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有关规定
研究生学位培养与专科医师培训是两种不同的培训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为使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能在实践中提高临床工作能力,达到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的专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取得科学学位及现从事专业与原学习专业或原从事专业不同的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生均进入普通专科培训第一年。
第二条 七年制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生进入普通专科培训第一年或第二年。
第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住院医师(不包括七年制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生),从事专业与学习专业及原临床工作专业相同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无临床工作经历或有两年以下临床工作经历者,进入普通专科培训第二年。
(二) 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五年以下临床工作经历者,进入普通专科培训第三年。
(三) 有五年以上(含五年)临床工作经历者,当年参加普通专科医师培训阶段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进入亚专科培训第一年,不合格者进入普通专科培训第三年。
第四条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住院医师(包括八年制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毕业生),从事专业与学习专业及原临床工作专业相同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无临床工作经历或有两年以下临床工作经历者,进入普通专科培训第三年。
(二) 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五年以下临床工作经历者,当年参加普通专科培训阶段考试考核,合格者进入亚专科培训第一年,不合格者进入普通专科培训第三年。
(三) 有五年以上(含五年)临床工作经历者,当年参加普通专科培训阶段考试考核,合格者进入亚专科培训第二年,不合格者进入普通专科培训第三年。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前曾参加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的医学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生,根据其提供的培训资料,纳入相应的培训年限。
第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生按规定完成培训后,可参加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阶段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其它科目免考。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病理、药剂、检验等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生参加专科医师培训者,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培训医院主管部门要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的要求,对研究生毕业生既往临床工作经历进行严格的审核,负责他们进入专科医师培训年限的界定、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各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规定安排医学研究生毕业生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相应轮转和专业培训。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