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首都学习之星”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决定》(京发〔2007〕7号),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每年在全市评选表彰一批“首都学习之星”。为了充分发挥广大医务人员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北京市卫生系统树立科学的学习观、教育观和人才观,营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按照《关于启动“首都学习之星”评选工作的通知》(京学习办〔2009〕5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系统除外)开展“首都学习之星”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都学习之星”的定义
首都学习之星是指在学习型城市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学以致用、学有所成,具有较强榜样示范作用和群众公认度高的个人学习先进典型。
二、申报条件
申报“首都学习之星”的个人,除必须符合《关于启动“首都学习之星”评选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中的必备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首都卫生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能自觉主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立足本职岗位,坚持科学发展从我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本,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
(二)热爱本职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加卫生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和学习,并将学习用于工作实践。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达标。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首都学习之星”的个人,填写“卫生系统首都学习之星”推荐表(见附件2),三级医院和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推荐,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区县卫生局统一进行推荐。
(三)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初选,并将初选结果及材料上报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候选人并进行评选和表彰。
四、有关要求
(一)各三级医院和市卫生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首都学习之星”的申报组织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组织工作。
(二)每个区县申报人数不超过4人,每个三级医院或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申报人数不超过2人,将所有申报人员信息进行汇总(见附件3)。
(三)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和各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于4月10日前将推荐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卫生局科教处。
附件:1.关于启动“首都学习之星”评选工作的通知
2.卫生系统“首都学习之星”推荐表
3.“首都学习之星”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决定》(京发〔2007〕7号),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每年在全市评选表彰一批“首都学习之星”。为了充分发挥广大医务人员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北京市卫生系统树立科学的学习观、教育观和人才观,营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按照《关于启动“首都学习之星”评选工作的通知》(京学习办〔2009〕5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系统除外)开展“首都学习之星”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都学习之星”的定义
首都学习之星是指在学习型城市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学以致用、学有所成,具有较强榜样示范作用和群众公认度高的个人学习先进典型。
二、申报条件
申报“首都学习之星”的个人,除必须符合《关于启动“首都学习之星”评选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中的必备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首都卫生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能自觉主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立足本职岗位,坚持科学发展从我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本,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
(二)热爱本职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加卫生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和学习,并将学习用于工作实践。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达标。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首都学习之星”的个人,填写“卫生系统首都学习之星”推荐表(见附件2),三级医院和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推荐,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区县卫生局统一进行推荐。
(三)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初选,并将初选结果及材料上报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候选人并进行评选和表彰。
四、有关要求
(一)各三级医院和市卫生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首都学习之星”的申报组织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组织工作。
(二)每个区县申报人数不超过4人,每个三级医院或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申报人数不超过2人,将所有申报人员信息进行汇总(见附件3)。
(三)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和各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于4月10日前将推荐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卫生局科教处。
附件:1.关于启动“首都学习之星”评选工作的通知
2.卫生系统“首都学习之星”推荐表
3.“首都学习之星”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