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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印鉴卡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9-10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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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5号)精神,按照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减轻申请人负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审批效率等要求,对我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条件及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审批条件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取消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初次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时,在要求提供的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审批部门可通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便民服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查询,对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况进行确认。

    二、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医疗机构,申请人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时,如未能达到许可要求,申请人可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审批部门留档,另一份由申请人留档,先行办理许可手续,在正式开展医疗服务前达到承诺标准,经办人验收合格即可。各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未达到要求擅自经营的单位依法处理,并对失信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管理。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尽快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共同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

    (联系人:唐红伟;联系电话:83970715)

    附件1请登录北京市政府网站查看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