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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印发北京市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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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提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诊疗服务能力及水平,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北京市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为规范全市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提高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术语与定义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肺结核诊断、治疗、报告登记和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及管理等工作的医疗机构。

    二、机构设置

    1.原则上每个区应指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实现肺结核患者就医基本不出区。

    2.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须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至少具备内科、传染病和结核病专业三种诊疗科目中的一种。

    3.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至少具备结核病门诊、实验室、影像检查、药房、药库、结核病信息管理、感染控制等部门。建议并鼓励设立结核病病房。

    三、职责任务

    1.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肺结核患者发现、登记、报告工作流程,建立确诊肺结核患者管理机制,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评估机制。

    2.按照原卫生部印发的《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以及耐多药肺结核、初治菌阳肺结核和复治肺结核等3个肺结核病的临床路径要求开展诊疗工作。

    3.接受辖区内其他综合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的转诊,对初诊患者进行登记、检查、诊断,对确诊肺结核患者登记、治疗、复诊管理和不良反应处置等,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4.开展对肺结核患者和家属的结核病咨询和健康教育。

    5.与结防机构有效衔接,加强信息交流,协助落实患者全程督导服药等健康管理工作。

    6.与上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疑难重症和耐药肺结核患者远程会诊和双向转诊,落实结核病分级诊疗。

    7.参与辖区结核病控制临床处置相关工作,包括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和其他重点人群筛查、聚集性疫情处置、新生入学体检、结核感染治疗、卡介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

    8.协助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9.接受属地结防机构的工作指导和考核。

    四、需要具备的临床诊疗服务能力

    1.结核病病原学检查:能够开展涂片抗酸杆菌检查、结核分枝杆菌培养、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等。

    2.影像学检查:能够开展X线胸片检查、胸部CT检查等。

    3.结核病免疫学检查:能够开展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有条件地区开展γ-干扰素释放试验和抗结核抗体检测等。

    4.辅助检查:能够开展血肿瘤标志物检查、听力、视力、视野检测,心电图检测等。

    5.临床检验:能够开展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沉(或C反应蛋白)检查等。

    6.具备基本应急救治能力。

    五、科室设置

    (一)结核病门诊

    1.设置相对独立的候诊区、诊室、治疗室以及单独留痰室。

    2.门诊标识清楚,在明显的位置张贴诊疗流程、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物价公示、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3.诊室配备医生工作站、阅片灯、诊查床、隔离帘、手卫生设施等。

    4.单独设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健康教育室,主要针对患者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摆放结核病防治宣传材料,张贴结核病宣传画,放置视频播放器,播放结核病防治相关科普视频或音频资料。

    5.能够开展结核病网络信息管理工作。

    (二)结核病病房

    1.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区结核病疫情设有一定数量床位满足非重症结核病患者强化期住院治疗需求。

    2.结核病房相对独立。最好设置双通道病房,患者通道和医务人员通道分开使用。区分耐药、病原学阳性、病原学阴性及病原学不明病区/病房。整体布局合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明确划分,有实际的物理屏障和明显标识。

    3.设置相对独立的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和处置室、值班室、更衣室。

    4.设置单独的留痰室。

    (三)结核病实验室

    1.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痰检室、培养室)用房达到生物安全二级(bL-2)标准,分子检测实验室需达到《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应配备开展痰涂片与痰培养检查的基本设备。

    3.分子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配备有关设备。

    六、人员配置

    (一)结核病门诊

    1.需要至少配置门诊医师3人、护士3人、放射检查2人、药房2人、挂号收费兼病案管理2人、信息管理2人。每名医生的日均门诊量超过20名患者时,应按比例增加门诊医师。

    2.结核病门诊医师应具备结核病、呼吸内科学或传染病学相关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医师中至少1名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结核病病房

    根据床位数按相关标准配备医务人员。

    (三)结核病实验室

    至少配置2名专业检验人员,专职完成结核病病原学检查。应根据相关检验项目运行情况,增加人员配置。

    七、感染控制

    1.有健全的医院感染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有专职人员从事结核感染控制工作。

    2.建立并实施门诊、病房、实验室感染控制、生物安全相关制度。

    3.结核病门诊、病房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应保证良好采光、通风,并配有排风、消毒装置。

    4.按要求开展个人防护。医务人员在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以及进行一些高风险操作如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管插管、吸呼吸道分泌物处理、实验室操作等,均须配戴医用防护口罩。

    5.医疗废弃物处理应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执行。

    6.结核病门诊就诊者、病房的肺结核患者至少配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