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务公开>最新公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 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4-28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字变小 恢复文字大小 文字变大
  •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各行业协(学)会,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0号,详见附件)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 号)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卫监督〔2021〕2号)要求,使用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对本机构及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掌握依法执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督促医疗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依法执业组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督察,同时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意识。

    (二)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各行业协(学)会、各级质控中心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担当行业引领使命,通过制订行业规则、规范和宣贯工作,统一全市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尤其是近视矫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相关质控标准及病历资料、电子病例规范,指导和引导医疗机构严格自律,当好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在信用北京网站、我委官网等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检查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依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要求,制订本行业内医疗服务信用评价标准。加强与媒体协同协作,曝光问题,追踪报道,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三)创新政府监管手段。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机制基础上加强医疗、医药、医保监管联动,强化监管结果的协同运用。要加强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一张图系统推广,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辖区内街道监督人员进行一张图系统操作培训,促进一张图系统应用,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智能化监管水平。同时结合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行业信用评价、既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不良记分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医疗美容、近视矫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领域的医疗乱象的监管。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落实普法责任,推进普法教育,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和途径,及时处理群众医疗服务投诉举报。各医疗机构要落实院务公开、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同时继续落实医疗机构协管员制度,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疗服务监督,运用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主动发现医疗服务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予以纠正。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通知印发之日至2021年5月)。各区卫生健康委、各行业协(学)会按照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启动监管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21年6月至11月)。各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工作方案,实施各项工作任务。每季度进行一次阶段性总结,及时发现试点工作亮点和问题,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总结报送至邮箱wsjdsyk@wjw.beijing.gov.cn。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2月)。各区卫生健康委及各行业协(学)会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邮箱wsjdsyk@wjw.beijing.gov.cn。

    三、工作要求

    (一) 精心组织。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将推动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引导为主线,部门协同、社会监督、机构资质为纽带的卫生健康全行业全流程综合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创新。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时间节点。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自治能力,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信息报告;全面组织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培训,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 强化信息共享。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及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及时梳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相关数据及数据接口,对已有监管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加强监管数据对接,实现管理相对人自监管数据及行政部门监管数据整合,打造“互联网+智慧卫监”综合监管平台。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及各监督执法机构要以《关于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与卫生监督执法技术协作机制的通知》(京卫监督〔2018〕31号)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完善和落实好协同检查、协同培训、协同办案工作机制,扩大综合监管范围及作用。质控检查或医疗纠纷处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送监督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四) 加强总结。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并加以改进。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