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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8-11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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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使用,防止发生流弊,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现将《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联系人:唐红伟;联系电话:83970715)


      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院内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安全合理使用等行为,提升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结合近期个别医院暴露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

      全市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检查目标

      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使用管理,健全制度机制,促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做到储存安全、账物相符,防止流弊,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以检查促落实、促改进、促提升。

      三、检查内容

      2019年7月以来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麻醉药品管理情况,患者使用管理情况,账物落实情况及相关医务人员资质管理情况等。

      四、检查步骤

      (一)全面自查(2020年8月7日-8月16日)。各有关医疗机构参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自查表》(附件),逐条梳理对照检查,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查找问题,立查立改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区级检查(2020年8月17日-8月30日)。各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属地职责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检查,周密制订实施方案,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各区专项检查方案于2020年8月24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市级抽查(2020年8月31日-9月4日)。市卫生健康委成立专项检查组,根据各区卫生健康委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市级抽查中不合格项目比率超50%的医疗机构,将予以通报、约谈,责成所在区卫生健康委重新检查。对二次抽查仍有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将暂停印鉴卡并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恢复。

      (四)总结整改。8月31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将本区专项检查总结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委(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梳理总结各区工作特点,组织专家提出医疗机构管理基本要素,进一步健全完善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五、检查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强化属地责任、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高质量完成专项检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法人主体责任,严格质量控制,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水平,防止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社会危害。

      (二)加强领导,落实要求。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要求落实具体检查内容,严禁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各医疗机构主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强化内部管理,落实落细落地各项要求,按标准逐条梳理问题隐患,坚决整改不留死角。

      (三)强化监管,确保安全。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形成机构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氛围,推动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精麻药品管理使用安全。

      附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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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自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