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医院等十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通知
各有关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技术审核相关文件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60号),我委组织专家对北京医院等十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技术申请进行了审查。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同意给予北京医院等十家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备案(机构名单和检验项目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56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认真核查准予开展的检验项目。涉及因《目录》调整等而导致检验项目超出已登记的诊疗科目专业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相关诊疗科目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登记手续。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登记“允许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四、完成相关诊疗科目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登记的医疗机构,在备案项目范围内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请各有关区卫生健康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有关医疗机构。
附件:准予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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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