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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和 梯队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5-30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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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北京市“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基层〔2016〕2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

    和梯队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9号)精神,在现有北京市“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基础之上,继续做好基层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包括:十名社区卫生首席专家,百名社区健康管理专家,千名社区卫生业务骨干。

    第三条 “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选拔及培养原则:公平公正,机遇均等;动态调整,持续发展;过程跟踪,注重实效;人才带动,行业引领。

    第四条 “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意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的根本要求;是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增进群众健康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 “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目标:建立由社区卫生首席专家、社区健康管理专家和社区卫生业务骨干组成的结构合理、层次鲜明的社区卫生优秀人才梯队,树立社区卫生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引领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不断创新与发展。

    第二章  人才选拔范围、标准、名额及构成

    第六条 选拔范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市和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在医疗、护理、公卫、康复、中医等岗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 选拔标准:

    (一)社区卫生首席专家选拔标准

    1.热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掌握国家社区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本市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做出显著成绩,在本市社区卫生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身体健康,德才兼备,在社区卫生服务岗位上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专业职称,距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

    3.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较强的带教能力,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各项工作,掌握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最新动态,在同行和辖区居民中得到普遍认可。

    (二)社区健康管理专家选拔标准

    1.热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熟悉国家社区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市(区)社区卫生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专业职称,在社区卫生服务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距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

    3.掌握专业理论基础,有一定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带教能力,能够启发和引领周围的社区医务人员,有良好的社区居民基础。

    (三)社区卫生业务骨干选拔标准

    1.热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工作踏实,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各项工作。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在社区卫生服务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的优秀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专业基础知识牢固,业务能力较强,有较强的交流沟通技巧和协调活动能力,辖区居民认可度较高。

    第八条 推荐名额。以各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为基数,分档确定推荐人选数量,适当向远郊区倾斜。  

    第九条 人员构成。社区卫生首席专家以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社区卫生管理人员不超过30%;社区健康管理专家以医、护、防人员为主,其他专业为辅;社区卫生业务骨干可涵盖社区所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第三章  人才推选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推荐。“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推选,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推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在综合评议基础上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上报本区卫生健康委。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社区卫生首席专家、社区健康管理专家和社区卫生业务骨干按照以下程序审定。

    社区卫生首席专家推荐人选经区级初审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全市组织统一笔试、面试,择优确定培养人选。

    社区健康管理专家推荐人选经区级初审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全市组织统一笔试,择优确定培养人选。

    社区卫生业务骨干培养人选由各区卫生健康委按照一定程序审定,名单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二条 公示。全市审定的“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人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市卫生健康委公布培养人员名单。所列名单名称分别为“社区卫生首席专家培养人选”、“社区健康管理专家培养人选”和“社区卫生业务骨干培养人选”。

    第四章  人才定位、任务要求与培养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首席专家职责定位、任务与要求:

    定位:北京市社区卫生决策的智囊参谋。

    任务:提出本市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实现途径;评估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向媒体和社会宣传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与理念;为社区卫生工作争取有利的发展环境;参与社区健康管理专家和社区卫生业务骨干培养。

    要求:熟悉国内外社区卫生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全市社区卫生政策和服务开展情况;积极参与重大课题的竞争和承担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任务;在社区卫生领域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上真正起到推动和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健康管理专家职责定位、任务与要求:

    定位:北京市社区卫生健康管理的学科带头人。

    任务:引领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研究并解决社区卫生健康管理的新技术和新问题;承担国家级或市级科研课题;参与本市社区卫生绩效评价与督导;参与指导社区卫生业务骨干培养。

    要求:熟悉国内外社区卫生相关政策和动态;掌握健康管理的先进理念与新技术;带领社区卫生健康管理团队开展工作,力争达到全市领先水平。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业务骨干职责定位、任务与要求:

    定位: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能手。

    任务:带头落实市、区两级社区卫生相关政策和本机构具体措施;引领本机构相关业务技术提升;研究和解决相关技术难题。

    要求:熟悉和掌握社区卫生相关业务与技术新知识;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并深受社区居民的认可和称赞;指导相关医务人员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培养方式。“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采取自学、集中培训、考察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培养。

    集中培训:举办“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市级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常见病临床诊疗路径、慢性病管理、急诊急救诊疗技术、典型案例报告分析、医学人文建设等。 

    考察交流:适时组织“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有选择地参加社区卫生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学术会议。

    举办专题论坛: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搭建平台,组织各种专题论坛,充分发挥社区卫生人才的潜能,针对社区卫生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技能以及实践经验进行交流。

    基层卫生调研:通过基层卫生专题调研支持项目,提升社区卫生人才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推进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调研项目拟根据基层卫生发展方向和工作需求确定。

    第十八条 培养要求。市卫生健康委重点做好社区卫生首席专家和社区健康管理专家的培养与培训规划,适当兼顾社区卫生业务骨干;各区卫生健康委重点做好社区卫生业务骨干的培养与培训,并统筹做好辖区“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工作。

    第十九条 培养周期。“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周期为三年,自培养人选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人才培养的管理考评与激励

    第二十条 管理与考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社区卫生首席专家和社区健康管理专家的管理与考评。培养周期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参考区级初评意见,结合培养对象参加市级培训情况、平时工作成绩、承担市级任务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考评结果反馈到各区卫生健康委。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社区卫生业务骨干的管理与考评,将考评结果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提出本辖区社区卫生首席专家和社区健康管理专家的初步考评意见。

    社区卫生首席专家、社区健康管理专家及社区卫生业务骨干由所在单位对其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级和市级考评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资格确认。培养周期结束,“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在岗人员上交履职总结,且市区两级考评均合格,分别确认“社区卫生首席专家”、“社区健康管理专家”和“社区卫生业务骨干” 相应资格,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宣传推介。市、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的宣传,推广社区卫生服务理念,树立社区卫生人才先进典型,扩大社区卫生人才的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人才使用。市、区两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注重人才的使用与历练,除常规业务外,在卫生决策、绩效评价、技术规范制定等重要工作中,充分发挥“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激励机制。全市有关社区卫生方面的培训、考察交流、专题论坛和专题调研等活动,优先考虑“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各区统筹考虑为“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建立实名工作室;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向各类优秀人才倾斜。

    第二十五条 退出机制。“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养资格。

    1.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2.调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岗位的。

    3.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相应责任的。

    4.退休或本人主动放弃培养资格的。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为加快北京市“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北京市卫生健康委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首席顾问,参与培养“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首席顾问可通过提供进修机会、下基层带教查房、共同做课题等方式帮助培养对象提升业务能力。首席顾问可从高等医学院校、二三级医院、公共卫生专业机构、行业组织(协、学会)等机构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通过培训班,考察交流、学术论坛等方式对人才进行培养,安排经费用于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区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培养建立本辖区的社区卫生高层次人才梯队,有条件的区可为“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承担相关任务按年度发放一定额度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社区卫生首席专家、社区健康管理专家和社区卫生业务骨干创造学习培训机会,保证参加集中培训、考察与交流的时间,积极搭建展示其才能与风采的平台,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树立社区卫生人员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