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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研教育
  2. [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1-07-14
  4. [成文日期] 2021-07-14
  5. [发文字号] 京卫科教 〔2021〕 46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1-07-22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修改《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7-22
  • 来源: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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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对以下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4〕6号)

    (一)第十七条中“并予以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第十八条中“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2017〕25号)

    (一)第五十四条中“,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第五十七条中“给予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7号)

    (一)第二十六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培训资格等处理”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资格”。

    (二)第二十九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培训专科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专业基地资格”。

    (三)第三十条中“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修改为“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

    (四)第三十一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

    四、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8号)

    (一)第三十一条中“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全院通报、取消指导医师资格等处理”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指导医师资格”。

    (二)第三十二条中“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