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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01-28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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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2011年印发实施的《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原《规范》共计五章二十七条,修订后的《规范》共计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及其管理工作。二是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实行非急诊全面预约,除老年人挂号绿色通道外,取消现场挂号,实行网络、电话等方式的预约挂号。三是本市实行便利老年人就医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措施。

    (二)职责。一是为老年人提供挂号绿色通道,设置挂号、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二是医疗机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时,应当根据核准的诊疗科目,公示各专业不同级别出诊医师的数量与出诊时间。三是医疗机构应严格对专家出诊的管理,合理编排专家门诊上下午出诊单元数量,进一步提高专家门诊下午出诊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晚间、周末、节假日开设知名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四是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现场挂号的号源,预约号源应分时段,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精准至30分钟以内。五是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加号管理流程及标准,严控加号数量,建立加号可追溯机制,提升预约挂号系统安全防御能力。

    (三)预约挂号。一是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二是患者通过基层预约转诊方式进行预约转诊的,享受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三是患者因故不能在出诊单元就诊的,应当提前取消预约并及时办理退号手续。对于在出诊单元结束前已取消预约且实际并未就诊的患者,医疗机构应予以办理退号

    (四)就诊。一是预约成功的就诊者应当凭预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预检分诊后就诊。二是在预检分诊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就诊者身份信息是否与预约信息一致。就诊者身份信息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当次预约作废。三是医疗机构应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四是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五是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的复诊次序。六是鼓励医疗机构提供门诊检查集中预约、自助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检查预约服务。七是患者在出诊单元结束前未就诊且未取消预约的,计为爽约。医疗机构应加强爽约和退号的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

    (五)附则。一是网络预约是指通过网站、公众号、服务号、小程序、APP预约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二是现场预约是指通过医疗机构在院内开设的预约挂号窗口或设置的自助服务机预约非当日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三是诊间预约是指接诊医师通过医师工作站为患者预约非当日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四是基层预约转诊是指经社区、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诊疗,为确需转诊的患者,按照相关程序预约对口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五是现场挂号是指通过医疗机构在院内开设的预约挂号窗口或设置的自助服务机预约当日门诊诊疗服务的方式。六是出诊单元是指医务人员一次出诊时所在的半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