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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1-07-22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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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修改《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9条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了补充修订,增加了通报批评等处罚种类;同时在第16条中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确认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京司法函〔2021〕129号)和委政策法规处组织清理我委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科技教育处对我委由科技教育部门主管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文件清理修订要求,起草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对文件中涉及与《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16条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

    二、主要内容

    经梳理核对,共对《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中与《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16条不一致的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删除,具体如下: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4﹞6号)

    将文件第15条中“并予以通报批评,”予以删除;第18条中“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2017﹞25号)

    将文件第54条中“,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予以删除;第57条中“给予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7号)

    将文件第26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培训资格等处理”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资格”;第29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培训专科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专业基地资格”;第30条中“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修改为“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第31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

    (四)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8号)

    将文件第31条中“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全院通报、取消指导医师资格等处理”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指导医师资格”;第33条中“通报批评、”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