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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1-12
  •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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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一、什么是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是国家针对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家庭,经本人申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由政府发放的扶助资金,是国家为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二、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这些特殊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当前社会中抵御风险最弱、最需要政府与社会真正重视、真情关心、真心理解、真诚扶助的困难群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根据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这一特殊群体面临的实际困难,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具体体现。 

    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调整的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具有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病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政府发放的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500元提高的590元、720元。 

    四、为什么在2018年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 

    北京市上一次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是2014年1月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以下简称“622号文件”)设定的调整条件和国家统计局公报,2014年至2016三年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22号文件原统计口径为全国农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5年国家统计局将其变更为现统计口径)累积增长幅度达到35%,已达到或超过622号文件规定的30%启动调整机制时间窗口。按照622号文件要求,调整后标准顺延至国家公布统计数据的次年开始执行。 

    五、如何申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一是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1933年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身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符合扶助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的预案建和复印件及3张一寸免冠照片。 

    二是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1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身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符合扶助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子女伤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3张一寸免冠照片。 

    六、制定文件的法规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 

    2.《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 

    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