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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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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情况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按照《通知》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有关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贝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做好本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我处结合本市实际,在会同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委内相关处室多次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本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的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备案办事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 优化备案办事流程。在备案环节,为优化政务服务、提高管理效率,依托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设计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电子化备案服务模块,实施电子化备案管理。备案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生生育委员会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栏目,可在线办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查询、材料补正等业务。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强调信用管理。备案人应当对网上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承担主体责任;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各区需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相关依法执业培训、医疗质量管理及医疗风险防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校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进行现场审查。三是加强监督执法。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在医疗机构开业后的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四是完善机构协作。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结合本市医养结合及分级诊疗工作要求,指导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