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一、什么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是国家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金调整的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本市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政府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75元。
三、申请奖励扶助金的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奖励扶助金。
四、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同时提供本人下列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有过离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的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户口本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申请人承诺书;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依法收养或解除收养子女材料。
五、制定文件的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