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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9-01-11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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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

    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提供生命全周期健康保障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53号)要求,加强北京市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切实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特制定《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制定此实施意见,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合作。明确市卫生计生、发改、教委、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职责,力求政策措施保障有力。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标本兼治。分析当前面临的妇幼健康优质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孕产妇死亡率升高等急迫问题,以及体系建设、能力提升、服务模式完善等长期任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解决发展、改革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三是坚持防治结合,强化全程服务。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保健方针,注重关口前移,抓住关键环节,守住安全底线,整合服务内容,打造生育全程服务链。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点实施内容

    1.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一是健全服务体系。“十三五”期间,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推动常住人口百万以上的区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产科、儿科专业,加强市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和转运。2019年,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全覆盖。二是加强人才培养。深化医教协同,适度增加首都医科大学儿科专业本科学历招生数量,完善高校教学计划,开设妇幼健康课程。扩大对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才定向培养规模。实施助产士转岗培训及孕产保健人才能力提升计划。开展京津冀妇幼健康人才培训交流。多方面扩增人才队伍。准许本市郊区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儿科临床及妇幼保健岗位引进非京生源本科学历毕业生。公立医疗机构编制优先用于产科、儿科及妇幼保健等紧缺型人才的调配使用,鼓励取得助产资质人员回归助产岗位。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

    2.加强生育全程优质服务。一是关口前移,加强生育前咨询与服务。二是系统整合,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三是抓住关键,强化高危孕产妇管理。四是突出重点,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五是中西医并重,促进妇幼保健与中医药融合服务。

    3.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一是推进防治结合服务模式。二是促进惠民政策有效衔接。三是推广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四是依法服务监管,五是推动科技创新。六是推进信息化在妇幼保健服务与管理中的应用。

    (二)政策保障

    1.完善妇幼健康财政投入机制。各区结合国家对妇幼保健公共卫生人员配置要求,切实保障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人员、公用经费以及组织管理、监督考核等业务经费。加大对妇幼健康人才培养经费投入。

    2.完善妇幼健康价格保险调节机制。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建立以科学方法为指导、以成本为基础、与财政补助相衔接、体现医改方向的科学定价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先调整产科、儿科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建立妇幼健康新项目定价备案机制。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限额。

    (三)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与业务管理。三是加强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