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9-05-30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 文字变小 恢复文字大小 文字变大
  •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对2013年7月25日印发的《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印发了新版《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实施。现对政策要点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下放护士注册管理层级

    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批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二、整合现有相关政策

    我委于2017年7月实施护士区域注册;于2018年12月启动试点、2018年4月全面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上述两项工作运行平稳顺利。为方便许可行政相对人,便于管理,我委将《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通知》(京卫医〔2017〕127号)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7)247号)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在《办法》中予以体现。

    三、进一步精简材料

    (一)取消原申请人需单独提交的由医疗机构开具并加盖公章的“实习证明”、“聘用证明”。申请人在系统内填写相关信息,提交注册申请。系统根据申请人填写信息及提交的申请类别自动生成“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对审核表有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

    (二)取消原办法申请人需提交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护士健康状况由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确认,卫生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核。

    (三)取消补发证书、注销注册事项需提交的“个人书面申请”。系统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类别自动生成“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申请人打印、签字。

    四、合理调整办理流程

    1.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注销流程调整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办理注销。

    2.证书补办对象调整为“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丢失《护士执业证书》需补办证书的,可申请补办”,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

    五、强化机构和属地监管职责

    增加医疗机构和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护士的监管责任,包括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有未注册或备案或注册有效期满人员在本机构执业、区级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记录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