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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 (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2-29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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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要求,明确本市实施方法,规范本市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部门协同联动,防范化解互联网诊疗安全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安全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管理,按照《细则》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加强内涵建设及质量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各互联网诊疗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三、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互联网诊疗质控中心对本市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机制。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和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依职责加强互联网诊疗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对不按照要求对接监管平台、拒绝报送数据及长时间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互联网诊疗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间应及时进行信息共享并联合督促机构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与北京市监管平台对接及数据报送情况,纳入机构校验内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作出相应结论。

    四、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进行多机构备案或执业注册。医师主执业机构应掌握医师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加强管理,要求医师按照国家及本市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监管,并督促医疗机构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及从事相关服务人员的管理。

    五、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互联网诊疗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六、本市卫生健康、医保、药监、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依职责对本部门涉及互联网诊疗事项加强监管,并对发现的其他部门职责内容及时进行线索移交。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医保部门加强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保基金及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药监部门加强对本市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采购、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等环节的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组织和指导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网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和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处理属地网站违法违规信息。

    七、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向患者提供诊疗活动以外的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互联网诊疗监管范围。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