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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4-14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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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妇幼保健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2号公告,自2023年4月1日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启用实施

    (一)空白证件流转

    《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经由市级管理部门、区级管理部门逐级分发至各签发机构。空白证件流转时,发放人员审验领取人员有效证件,现场核验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空白证件号段并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发放人员、领取人员双签字。同时须在北京市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中进行出库入库登记,实现数证相符。

    (二)新版证件签发启用

    2023年4月1日零时起,各签发机构启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签发日期截至2023年3月31日。

    (三)旧版证件作废回收

    尚未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按废证管理,3月31日24时相应证件编号在北京市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锁定。各签发机构将尚未使用的旧版纸质空白证件做好标识、记录证件编号和数量,于4月30日之前逐级退回至北京妇幼保健院。

    二、加强证件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责任主体,是空白证件申领、监管的责任主体,应指导辖区各签发机构做好新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衔接、确保顺利交替,并组织辖区各签发机构使用北京市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作废及日常出生医学证明证件需求报送等工作。

    三、严格户口登记

    各区公安分局应指导辖区户口登记机关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新生儿,在审验相关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右下方“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表示形式由“1位字母+9位数字”变更为“1位字母+9位数字+条形码”,相应区域底色由绿色改为黄色,其他文字、格式、色值以及所有防伪技术均未改动。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以办理户口登记,应与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进行真伪鉴定。

    四、强化部门协作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及时将通知转发各签发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组织专项培训,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查询核对。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及买卖、使用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