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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和改善 精神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1-09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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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健康北京建设,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1号)相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加强和改善精神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5日

    北京市加强和改善精神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工作指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精神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增加精神科医师等专业人员数量,优化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促进全市精神医疗资源均衡配置,服务网络有效融合,拓展精神医疗服务领域,创新医疗服务模式,完善精神医疗服务相关政策,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升精神医疗服务能力。

    (二)到2025年的主要工作指标。全市精神科医生数量达到8.2人/10万人口。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更加优化,科学配置护理、康复、心理治疗师和专业医务社会工作者,专科服务能力稳步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领域不断拓展,让患者享有更高质量的精神医疗服务。

    二、加强精神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三)合理配置精神医疗服务资源。结合我市实际,将增加精神医疗卫生资源供给纳入“十四五”期间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和区域医疗中心精神科建设,促进精神专科服务均衡可及,积极引导外地精神疾病患者就近就医,减少首都医疗服务及社会保障压力。加强精神专科医院中医科建设或中西医结合科建设,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精神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建设。统筹精神医疗资源规划与布局,完善市、区、街乡三级精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市精神科床位整体配置水平达到5.3张/1万人口,其中区级精神科床位至少应满足1.48张/1万人口配置水平。市级层面:积极推进完成北京安定医院新院区新建工作,促进中心城区功能疏解,以点带面辐射南部城区及周边河北和天津地区,有效提升区域服务可及性。与北京回龙观医院和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形成南北资源均衡分布的态势,有效解决北京地区目前存在的精神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北部地区的现实问题,使整体布局更趋合理。区级层面:各区综合考虑区域内精神医疗资源、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以及城镇化等因素,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提升现有公立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辖区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及住院需求。重点完成石景山区、门头沟区等区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改造提升工作。(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及各分局,市中医管理局)

    (四)建设精神医学高地。按照《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发展规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优质医疗资源和专业力量,加快推进国家精神医学中心申报和建设工作。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联合申报国家精神医学中心,有关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大对国家精神医学中心的各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中心的技术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提供精神专科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服务,拓展“互联网+精神医疗服务”技术应用,培养精神专科师资力量和骨干人才,建设研究型病房,建立专病数据元标准,开展临床研究并有效转化,引进精神疾病诊疗领域新技术项目,推广适宜技术,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强化卫生服务利用,有效提升我市精神医疗领域诊疗、教学、科研等综合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中医管理局)

    (五)织密精神医疗服务网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具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区级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精神专业服务能力。将心理健康和精神医疗服务融入社区健康管理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精神(心理)科,实现服务全覆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精神科时,可依据精神卫生专业第二执业地点设置。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鼓励符合条件的精神科医师全职开办精神专科诊所,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精神科医师联合诊所,面向基层开展精神/心理专业医疗服务,形成基层精神医疗资源的有益补充。通过持续增强服务能力,完善适合精神卫生服务的软硬件建设标准和定价、支付政策,为居民提供规范化精神(心理)健康管理服务,促进服务均等化,缓解目前“倒金字塔型”的服务局面,提升我市精神卫生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三级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医学相关专业并开设常规门诊比例达90%;二级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医学相关科室并开设常规门诊比例达7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比例达100%。(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六)补齐精神医疗服务体系短板。推动成立“市、区两级精神障碍合并传染病和躯体疾病诊疗中心”,积极推动身心医学、脑健康医学等学科发展,探索适合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大专科、小综合”模式,带动区域整体提升治疗处置能力,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要储备收治传染性疾病病床、病房、病区,收治精神疾患急性发作期合并传染性疾病患者,有效增强我市应对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风险的韧性。

    加强非精神科专科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精神医疗服务能力。先期在北京安定医院等三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下,通过专家会诊、远程医疗等形式,对精神障碍合并传染病和躯体疾病患者的精神症状进行评估或指导治疗平稳后,由北京胸科医院负责收治具有传染性肺结核疾病的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北京佑安医院和北京地坛医院负责收治具有其他传染性疾病的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友谊医院负责收治合并严重躯体性疾病的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患有精神分裂症等6种稳定期严重精神障碍的孕产妇。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对孕产期心理筛查异常的孕产妇,健全转会诊流程,提供绿色通道,形成转会诊、心理干预及全程随访的闭环服务。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儿童医院作为儿童孤独症诊断评估机构提供绿色转诊通道,开展儿童孤独症诊断、评估,提供康复和治疗建议。对于患有精神分裂症等6种稳定期严重精神障碍的孕产妇,参照北京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管理工作要求及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进行转会诊。至2025年底,在全市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普遍设立精神心理科,开展门诊及必要的住院服务,为合并传染病、躯体性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同时,鼓励和引导各级康复医院转型,优先开展精神康复医疗服务。(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

    (七)强化医疗服务网络有效融合。

    1.市级横向联合,促进精神医疗服务均质化。按照我市精神障碍疾病谱特点及精神(心理)医疗资源配置情况,加强我市优质精神医疗资源整合和共享,先期面向市属综合医院,建立“北京市精神(心理)医疗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品牌协同、管理协同、服务协同、学科协同的合作模式。逐步建立顺畅的联络会诊、双向转诊、人员流动和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实行统一规范的临床诊疗方案、临床路径、技术操作规范和服务流程,实现高水平、同质化管理,探索学科交叉与创新,促进精神科学科发展,提高我市各类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现、识别和治疗处置能力,为患者就近就医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

    2.专业纵向联动,促进精神医疗协同发展。鼓励各级各类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组建或参与建设专科联盟,通过合作共建、对口支援、远程医疗等形式,发挥优质医疗资源技术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延伸。积极推动建立市、区精神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机制,利用托管、紧密医联体和技术合作等形式,统筹、优化、整合专科医疗机构资源配置。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提升服务能级和效率,按照“急慢分治、医防一体”的原则,分阶段落实精神障碍急性治疗、慢性治疗、医疗康复等床位资源配置,实施精神科床位分类设置和管理,提高床位使用效率。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按国家和我市要求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报送相关信息,参与或指导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处置、随访管理、精神康复等工作。(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精神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八)加强精神科医师培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探索建立以临床岗位需求为导向的人才供需平衡机制,坚持以需定招、以用定招,将精神科医师纳入区域紧缺卫生人才培养序列。健全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体系,依托具有良好资质和声誉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建立教学和多层级实践督导一体化的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对精神科医师培养力度。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支持本地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精神医学本科专业,稳定精神医学本科专业招生规模,在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加强医学生精神医学相关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在全科医学和康复医学教育和毕业后继续教育阶段强化精神医学教育;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注重临床诊疗能力的培养;继续推进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不断充实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提升精神科医师临床技术能力与水平。(责任部门:市区两级教委、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

    (九)优化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加强精神科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的引进与培养,强化精神科医务人员培养与培训,形成稳定、合理的精神科专业人才梯队。探索建立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职称晋升的衔接机制,优化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科室岗位设置。鼓励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心理专业、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合理配置人员数量,加强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等综合服务团队建设。(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加强心理救援队伍建设。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依托有条件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精神科,特别是国家精神医学中心、国家精神区域医疗中心的专业力量,在全市范围内组建市、区两级心理援助医疗队,形成梯次配置和人员储备。市级心理援助医疗队按照不少于30人的规模,由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中的精神、心理科等骨干人员(含中医)组建。区级心理援助医疗队以区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人员为骨干,在区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心理咨询等机构中遴选具有精神、心理科背景的专业人员(含中医),按照每区不低于10人的规模组建。通过强化应急演练、物资储备,进一步提升精神卫生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心理康复与心理疏导能力。(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精神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十一)提升精神医疗服务能力。以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持续推进精神疾病专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和疑难病症诊治中心建设,改善精神专科软硬件条件,重点增强疑难危重患者的诊疗能力。积极引进精神疾病领域先进治疗技术,丰富治疗手段,提升治疗水平,改善疾病预后。发挥中医药防治精神疾病的优势,建设中医精神疾病重点专科,推广中医药心理相关特色技术方法。加强精神亚专科建设,根据患者看病就医需求,重点加强老年、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以及严重精神障碍、康复、进食障碍、睡眠障碍、物质依赖、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等亚专科建设与发展,提升精神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强化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建设和服务能力,为精神专科医院提供有力支撑,形成体系完整、功能完备、分工协作的精神专科服务体系。(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中医管理局)

    1.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是集精神疾病医疗、教学、科研及社会(心理卫生)服务为一体的学科基地,承担全市各类精神疾病患者急性期和慢性精神疾病急性发作的诊断、治疗及转诊;承担疑、难、急、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承担对各类人群的心理治疗与咨询服务;承担对其它医疗机构的联络会诊工作;承担为区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精神卫生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2.区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提供门诊诊疗、急诊住院治疗、康复治疗及心理治疗等服务;负责将本辖区精神疾病患者按相应转诊标准和区域规划转至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社区居家康复患者的巡回医疗和会诊任务;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区级精神专科医院开展儿童青少年精神科(心理)服务比例达100%,50%的儿童专科医院开设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门诊, 推进妇幼保健院儿童心理保健科全覆盖。

    3.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开展门诊心理治疗服务;承担常见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及转诊工作;承担从精神病专科医院转诊的伴有严重躯体疾病、妊娠及传染性疾病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诊疗专业的医疗救治任务。

    4. 北京市安康医院负责收治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北京市民康医院负责收治本市户籍的“三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十二)逐步推进多学科联合治疗模式(MDT)。鼓励精神专科医疗机构针对疑难复杂疾病开设多学科诊疗门诊,吸纳康复、中医、药学等团队参与,建立多学科联合诊疗和查房制度。鼓励综合医院创新多学科诊疗模式,将精神专科纳入统筹管理,以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为突破口,探索开展冠心病“双心治疗”、糖尿病控制血糖与心理联合诊疗等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躯体疾病治疗的同时提供心理康复治疗。加强综合医院非精神科医务人员精神、心理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为躯体疾病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有条件的区精神病专科医院可开展诊治伴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精神疾病患者。(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

    (十三)积极发展“互联网+精神医疗服务”。以“互联网+精神医疗服务”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升精神障碍患者就医体验。针对精神疾病特点和实际就医需求,推动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为患者提供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全流程、个性化、智能化服务。积极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精神医学临床诊疗工作的智慧化程度。积极探索精神科临床医疗服务与精神卫生防治的数据融合应用,推动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和北京市居民精神卫生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诊疗、药品配送、患者管理、转会诊等功能建设与应用,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实现临床诊疗与患者服务管理的有机衔接。(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

    (十四)统筹完善精神类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将精神类、心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统筹考虑。按照服务产出、劳务投入等整合归并相关价格项目。根据参保人员住院诊疗特征,采取急慢分管的复合式支付方式,对于长期住院患者完善按床日定额支付政策,中短期住院患者探索按DRG付费。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时,重点调整包括精神、心理治疗在内的技术劳务项目价格。做好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政策衔接。(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十五)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服务安全质量。全面排查各级各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规范诊疗情况,对建筑设施尚未达到条件的,要通过改扩建提高床均面积,改善住院环境,确保收治病区布局和建筑设施达到《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等国家要求,有效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安全。推进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设置传染病隔离区,改善住院环境和卫生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所,防范各类风险隐患。(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精神医疗质量管理

    (十六)完善精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成立北京市精神医疗与心理健康服务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充分发挥精神医疗优质资源和专家力量,建立北京市精神医疗服务质控专家库,加强精神医疗和心理健康服务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完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分析质量控制相关数据,推动服务质量持续改进,逐步形成市-区-街乡三级专业服务质量控制网络,提高全市整体服务同质化水平。(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

    (十七)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强化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精神疾病治疗临床路径与诊疗指南等技术文件,规范精神科医师临床诊疗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严格按照《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有关规定,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加强精神专科抗菌药物、临床诊疗技术应用等管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安全、合理的诊疗服务。(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

    (十八)加强综合绩效考核。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有关工作要求,将精神医疗服务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统筹要求,加强综合绩效考核,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适当向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予以倾斜,积极引导精神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

    六、调动精神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十九)增强精神科医务人员职业吸引力。切实保障精神专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实现在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中的专职从事公共卫生的医务人员基本工资纳入财政全额保障。制订支持心理学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服务的执业政策和薪酬分配办法。结合精神卫生行业特点,建立适合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发展的财政投入保障和管理机制,研究制定精神卫生体系中各类专职人员的薪酬待遇分配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和兼职人员、志愿者心理治疗的劳务补贴办法,体现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价值。在各类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精神科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向精神科医务人员适度倾斜。为精神科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缓解医务人员压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责任部门: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中医管理局)

    七、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和改善精神医疗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健康北京建设和深化医改的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衔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2021年12月31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加强和改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十一)明确部门职责。各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要求和部署,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精神专科医疗资源,加强精神科医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规范精神专科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专业医学生培养力度。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辖区精神卫生工作开展和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日常运行、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所需经费,按规定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医疗保障部门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二十二)加强考核评估。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适合精神医疗特点的绩效考核体系和重点工作跟踪和定期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各区卫生健康委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效果评估机制和考核办法,强化指导和检查,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十三)强化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加强和改善精神医疗服务工作的宣传,开展相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精神疾病相关健康宣教,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为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