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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版)》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9-07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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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推动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目标,我委根据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版)》,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北京市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版)》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以下简称母婴传播)工作,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要求和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规范落实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达到消除母婴传播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

    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95%,孕期检测率>95%,孕早期检测率>85%。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95%,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95%。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95%,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95%。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5%,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95%。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早期诊断检测率>90%。

    6.艾滋病母婴传播率<2%。

    7.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15/10万活产。

    8.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1%。

    工作目标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见附件1。

    二、工作内容

    预防母婴传播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综合防治体系为支撑,以常规妇女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为基础,为育龄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相关服务。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消除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宣教和咨询服务,提高青少年、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人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相关健康宣教、咨询和预防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全面落实“先检测、后建档”的服务原则,为所有孕产妇(特别是流动人口、贫困妇女、青少年等特殊群体)尽早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干预或转诊。在明确感染状态后为孕妇在助产机构建立正式产检档案,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及时有效。孕晚期鼓励对孕妇再次进行检测。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积极鼓励并动员孕产妇配偶同时完成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流程图及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2。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

    对于常规产检确诊感染的孕产妇,应坚持首诊负责制,根据患者病情及医疗机构能力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或转诊服务。转诊需根据北京市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相关规定,填写北京市高危孕妇门诊会诊三联单,根据对口关系,在保障患者安全、书面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转诊至相应传染病专科机构,并与接诊机构做好信息对接。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通过筛查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初筛阳性(或有反应)的孕产妇,不应转诊,应立即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干预措施。

    感染孕产妇转诊工作要求见附件3。

    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分级,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加强孕期全程随访,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避免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的疾病传播。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等服务。加强避孕指导和咨询,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级详情见附件4。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关怀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在孕产妇用药前、用药期间进行病毒载量、CD4+T淋巴细胞计数等检测。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性。及时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保障暴露儿童6小时内接受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或提供转介服务。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5。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保障暴露儿童尽早接受预防性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及时给予治疗,对未能明确诊断的儿童,要定期随访和检测,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保障先天梅毒患儿及需按先天梅毒治疗的儿童48小时内接受治疗。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6。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孕产妇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6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等相关检测,以明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7。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转诊及随访工作要求见附件8。

    三、保障措施

    (一)能力建设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网络,完善服务流程,加强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诊和协作。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有计划地对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监测网络,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提升检测服务水平,确保及时获取检测结果。推进社区组织参与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二)信息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审核、分析和质控等工作,强化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建立预防母婴传播、传染病信息报送等系统间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做好区域间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个案信息对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负责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与数据分析工作的人员和职责,结合婚前、孕前、孕产期和儿童保健等服务阶段,及时收集、整理、填报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网络报告。

    艾滋病暴露儿童早期诊断信息按照国家要求上报,同时按时报北京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利用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在获得筛查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相关信息录入首次产检或复检模块中,分娩后及时补全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相关信息。完成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及时上报儿童随访信息。

    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9。

    (三)资金和物资管理

    国家下达工作经费用于试剂及药品采购、工作补助、能力建设等。各区应当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和各区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要求,避免浪费或断档。各区结合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合理统筹安排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家预防母婴传播项目经费用于疾病检测、综合干预、随访和管理等工作。各项经费支出需保留所有原始单据,以备审计待查。做好预防母婴传播项目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同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衔接,合理安排经费使用,提高服务效能,增强群众获得感。

    (四)指导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市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与评估。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订本地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与评估方案,细化相关评估指标,定期组织开展辖区自查和监督指导,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北京市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健全由妇幼健康处牵头,疾病预防控制、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健康、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特点,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健全协作机制,促进社区参与,组织协调辖区相关部门,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定期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妇幼保健机构

    北京妇幼保健院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具体工作。负责全市乙肝免疫球蛋白、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及母婴安全相关物品采购、下发及管理。实施北京市消除母婴传播项目的市级培训、技术指导及质控评估。组织开展艾滋病、梅毒孕产妇所生儿童个案评审。制作相应健康教育材料等。

    各区妇幼保健院协助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完成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信息上报等工作。指导各免费筛查机构严格按照流程对目标人群实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早期筛查和随访工作,并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收集辖区内项目相关个案与报表数据,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按要求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并完成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中全区报表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同时完成国家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系统报表数据的录入与汇总。保障并协助各助产机构及传染病专科医院完成儿童随访工作等。

    (三)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中心

    国家确定的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中心,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早期诊断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完成早期检测工作信息上报。北京市医疗机构采样后直接将采样血片寄送至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中心。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个季度北京市医疗机构送样的早期诊断个案详情和报表上报至北京妇幼保健院,将干血斑运送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储存。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整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会同临床检验中心承担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承担艾滋病感染者随访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规划免疫流程培训工作。按照职责开展与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开展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疗和转介服务。每年与北京妇幼保健院共享并核对先天梅毒患儿、艾滋病和乙肝感染儿童相关报表与个案信息。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艾滋病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计划免疫、诊治、随访及转介等相关服务。

    (五)传染病专科医院

    承担全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工作、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与监测、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所有个案与报表数据上报、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所需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的储存和登记职责。承担本院建档和接收转诊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梅毒患儿随访与监测,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所有个案与报表数据上报。承担本院建档和接收转诊的乙肝感染孕产妇和所生儿童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本院分娩的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暴露儿童乙肝病毒免疫标志物检测结果上报。

    北京市传染病专科医院接诊疾病类型及科室见附件10。

    (六)助产机构

    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或转诊服务,参与并接受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完成本机构分娩的乙肝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随访工作。承担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所有个案与报表数据上报工作。根据区妇幼保健院规定按时上报。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及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联系方式,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服务过程的监督。

    (七)婚前及孕前保健机构

    各婚前及孕前保健机构为婚前及孕前保健男女双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前相关咨询服务及检测服务,并及时告知检测结果。对于确认结果为阳性的女性感染者,及时提供检测后咨询及治疗转介服务,全面告知母婴传播的风险及孕前和孕期可采取的预防母婴传播措施。对于确认结果为阳性的男性感染者,及时提供检测后咨询,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疾病传染给伴侣的可能性,充分告知伴侣若被传染后母婴传播的风险。按要求填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报表。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乙肝感染孕产妇进行健康指导,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按时完成儿童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并告知其应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并嘱其在儿童体检时将检查结果交至儿童保健科医生,医生在1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北京市妇幼信息系统。


    附件: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流程图及服务技术要点        

    3.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转诊工作要求

    4.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级详情

    5.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6.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7.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8.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转诊及随访工作要求

    9.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10.北京市传染病专科医院接诊疾病类型及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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