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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8-11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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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新冠病毒变异毒株感染并传播,我市面临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我市近期疫情防控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检分诊,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

    各基层医疗机构务必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要求,认真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动态掌握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做好流行病学史问询和病人基本信息登记等工作。对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11类新冠肺炎相关症状表现的患者要高度关注,实施闭环管理。落实村卫生室人员接诊“十须知”。

    二、克服麻痹思想,夯实院感防控措施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提高院感防控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细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院感防控各项措施,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强化培训演练,提升疫情防控意识和能力

    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政策和专业培训,保障各基层医疗机构掌握相关法规政策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单位和个人责任。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确保基层医务人员熟知最新版防控和诊疗方案,切实领会国家及我市印发的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并定期组织疫情防控演练,进一步提升基层医务人员的疫情防控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风险排查,做好零售药店购药人员健康追访

    按照我市对药店、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登记报告和闭环管理及早发现等制度要求,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做好需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在药店购买退热、咳嗽等药品人员风险排查及健康追访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辖区疫情防控部门和区卫生健康委,配合街乡、社区(村)疫情防控部门做好闭环管理。

    五、发挥探头作用,规范发热筛查哨点运行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和防院感组《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发热诊室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京防组医发〔2021〕3号)要求,规范发热筛查哨点运行,做好预检分诊、信息登记、现场处置、转诊服务等方面工作,落实发热筛查哨点就诊患者闭环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热筛查哨点作用。

    六、提高警觉意识,做好工作人员健康监测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工作人员(含第三方后勤保障人员)的体温和呼吸道症状等主动健康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进一步做好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工作,落实“应接尽接”要求。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核酸检测,根据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对重点科室和岗位工作人员要加密核酸检测频次,保障工作人员健康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七、加大督导力度,筑牢疫情防控网底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和防院感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京防组医发〔202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京防组医发〔2021〕4号)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和细化本机构防控任务清单,定期逐项对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堵住风险漏洞。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压实医疗机构责任,对行动迟缓、效果不佳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坚决守住基层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网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