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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1-20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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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改革,围绕企业和群众需求,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优化评价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加快构建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公开、便捷、高效评价体系。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建立事前咨询沟通及材料准备指导、事中接收申请及评价、事后服务监管机制,强化政策精准推送,精简申报流程,压缩评价时限,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感。

    二、工作内容

    (一) 推行“两个一”服务

    1.实现一站式接收服务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纳入进驻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依托“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编制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办理的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内容,并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站公示。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将申请设立信息及时提供各区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协助政务服务部门做好综合窗口接收人员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材料接收与反馈流程。

    2.实现一体化评价服务

    各区成立由区卫生健康、政务服务部门和妇幼保健院组建的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服务团队。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查验新设立托幼机构提交的《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1)和《北京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自评打分情况(附件2),对决定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电子化保存,将电子版发至辖区妇幼保健院。申请材料纸质版由政务服务中心定期移交各区妇幼保健院,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存档保留。各区妇幼保健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汇报,同时组建评估组,确定评估时间,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委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妇幼字〔2013〕16号)要求开展新设立托幼机构现场卫生评价。对符合条件者,由各区妇幼保健院出具《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报各区卫生健康委,并反馈至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报告发放。鼓励各区通过电子文件形式进行报告的传输与发放。

    (二)实施“三个标化”卫生评价服务

     1.标化评价标准

    各区要按照北京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标准,从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卫生保健制度等七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保障托幼机构卫生安全及儿童健康。评价总分达80分及以上者,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者,评价结果为“合格”。

    2.标化评价团队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辖区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专家库,成员包括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

    3.标化评价时限

    各区政务服务部门接到托幼机构申请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当场作出是否接收决定,当日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发至辖区妇幼保健院。各区妇幼保健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尽快与申请机构进行联系,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价,当场作出评价结论。对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评估组需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现场指导。申请机构在整改后需重新申请评价。对评价合格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区政务服务部门反馈评价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各区要高度重视,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理顺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人员配备,统一标准执行,为申请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环境。请各区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辖区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专家库名单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强化沟通协调

    各区要建立沟通机制,向前一步,按照北京市统一的事项申请办理程序,畅通信息衔接途径,做好信息对接。各区要健全完善以联系电话、政务新媒体等为支撑的政策咨询服务平台,配备咨询联系人,让办事的企业和群众咨询“找得到部门、问得清政策”。

    (三)提高服务效率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辖区妇幼保健院和有关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按照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标准,及时、规范开展卫生评价现场评估与健康指导,帮助新设立托幼机构顺利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让群众感受到政务服务高效性和便捷性。

    (四)开展评估指导

    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审改办将对各区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采用听取民意及实地查看等方法,定期开展评估指导。对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者,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附件:1.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北京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