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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1-15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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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2019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2019〕15号)要求,基本避孕手术服务(包含于基本避孕服务中)已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做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提高基本避孕手术服务可及性,使育龄群众获得规范、适宜的避孕服务。增强育龄群众预防非意愿妊娠的意识和能力,保护女性健康和生育能力,保障母婴健康。

    二、对象和范围

    (一)服务对象。北京市常住育龄夫妻。

    (二)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开展机构。各区卫生健康委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遴选的首批手术协议医疗机构见附件1。由协议医疗机构为目标人群提供免费基本避孕手术,服务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享受规定的免费服务。

    三、服务内容

    (一)八项基本避孕手术及适用人群

    1.放置宫内节育器术。适用于育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宫内节育器且无禁忌证者,特别适合保持适当生育间隔拟再次生育的妇女或要求紧急避孕并愿意继续以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2.取出宫内节育器术。适用于以下无禁忌证者:到期更换或要求改用其他避孕方法或拟计划妊娠,绝经过渡期月经紊乱,闭经6个月以上,因不良反应或并发症须取出,带器妊娠,阴道异常出血等。

    3.放置皮下埋植剂术。适用于健康育龄妇女且无禁忌证者。

    4.取出皮下埋植剂术。适用于以下无禁忌证者:埋植剂使用期已满、计划妊娠、更换避孕措施、不需要继续避孕、因不良反应取出、避孕失败、患有其他疾病不宜继续使用等。

    5.输卵管绝育术。适用于经充分咨询,自主知情选择自愿要求输卵管结扎术且无禁忌证者,或因某种器质性疾病如心脏、肝肾脏疾患等要求输卵管结扎术。

    6.输卵管吻合术。适用于要求再生育且无禁忌证的妇女。

    7.输精管绝育术。已婚男子自愿要求输精管结扎术且无禁忌证者。

    8.输精管吻合术。适用于要求再生育、输精管绝育术后附睾淤积症经非手术治疗无效等情况且无禁忌证者。

    (二)工作标准。协议医疗机构应按照《通知》中《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管理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服务。

    四、职责分工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开展内容,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签订协议,定期向社会公布协议医疗机构名单,掌握服务提供情况,开展评价工作,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区财政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基本避孕手术服务项目涉及的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由原计划生育服务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筹予以保障。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标准详见附件2。

    (三)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工作标准,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工作、健康、生理特点等,提供有针对性的避孕专业咨询指导服务并进行健康宣教,帮助育龄群众选择安全高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规范开展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将宫内节育器、皮下埋置剂等相关信息记录在医疗文书中,确保信息可追溯。开展自评和评价工作。

    (四)妇幼保健院。市、区妇幼保健院在各级卫生健康委领导下承担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的技术指导,推动开展分娩后和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效果。

    五、工作评估

    国家、市卫生健康委将定期对此项工作开展、资金保障、实施情况等进行评估,基本避孕手术服务评价指标见附件3。区卫生健康委制订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和指标体系,负责日常绩效监控与评价工作,建立动态监测和督导制度,建立追责问责制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六、其他

    (一)结算经费不包括购买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剂等所需费用,不包含一次性耗材,不包含术前、术中、术后其他用药费用。

    (二)避孕手术有合并症、并发症或禁忌证者,不纳入免费基本避孕手术范围。

    (三)已参加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相关费用按原渠道报销,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四)本通知未包含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管理按原文件原渠道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首批基本避孕手术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2. 北京市基本避孕手术服务经费保障标准

    3. 基本避孕手术服务评价指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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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