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医师执业注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委依法对下列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50名相关人员的医师执业注册予以注销并公告,具体人员名单信息详见附件。
附件: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委依法对下列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50名相关人员的医师执业注册予以注销并公告,具体人员名单信息详见附件。
附件: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