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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标识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1-06-11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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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体外除颤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可在机场、生活社区、学校、办公场所等公共区域使用,如果患者出现危及生命的心室颤动或室性心动过速症状,该产品可自动进行体外除颤治疗。经过培训的公众可自行使用AED,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可在120调度指导下使用公共场所配置的AED。公共场所应加强正确使用AED的宣传和培训,依据产品说明书,规范标识,严禁附加封条和标注“仅供专业急救人员使用”字样,确保配置的AED始终处于方便、可正常使用状态。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