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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公示
  • 发布日期:2020-11-02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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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现将2020年1月1日-10月31日,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已达8分以上的20家医疗机构进行公示。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创造首都良好的就医环境,原北京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3月20日开始实施。根据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的不同,《办法》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分成五个档次,分别记1分、2分、4分、6分、10分。如果医疗机构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同时,在进行医疗机构校验时,可以给予暂缓校验。

      现将医疗机构具体积分情况公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