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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许可相关事项的补充说明
  • 发布日期:2020-08-24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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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落实《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促进合规使用,结合前一阶段工作实际,经专家论证共识,现就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许可相关事项做出补充说明。

    一、关于应急状态下设备申请许可办理

    在市政府或我委认定的突发事件中急需使用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由申请单位先行提交申请报告,待批复后按照采购程序执行,相关申报材料后续按现行许可程序要求,符合日常使用条件的补办许可手序;不符合日常使用条件的另行安排。

    二、关于在政策窗口期采购的大型设备许可办理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已购置CT、MRI设备,在当时条件下未能办理备案的机构,需要本机构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交当时采购协议或合同原件与复印件、购买发票正本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取回,复印件用于存档。在2020年12月10日前,提交《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网上公示证明可不提供),到我委办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许可申请。

    三、关于设备报废材料的补充说明

    医疗机构在更新设备时,如不能及时获取同级财政报废批复,可先提交医院同意报废的文件材料。

    四、关于区域医疗中心等申请的补充说明

    为满足医改关于区域医疗中心分级诊疗的要求,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高端CT、MRI设备,但需与共建医院共同完成设备申请,采购单位作为申请方,除提供必要材料外,还需提供上级共建医院建设合作协议书、同意材料。

    五、各申请单位保证申请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如发现弄虚做假,一律取消许可。(联系电话:83970715)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