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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0-03-13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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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1号),进一步推进本市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予公示,公示期截至2020年4月12日。

    公示期内,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 信函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B座1107房间(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邮编:100053。

           2. 传真方式。传真号码:010-83560322。

           3. 电子邮件方式。邮件名称请注明:“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电子邮箱地址:yizhengyiguanchu@wjw.beijing.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1号),提升首都血液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促进首都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社会动员机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一)创新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机制。各级文明办要把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与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道德素养相结合,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各级宣传、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红十字会等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无偿献血理念,普及无偿献血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自觉性。各级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要将无偿献血作为健康教育内容,将采供血机构作为中小学生普及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促进血液知识进校园、进课堂,巩固提升无偿献血宣传效果。

    (二)完善团体无偿献血动员招募机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完善单位无偿献血志愿者招募机制,加强对各单位无偿献血动员和组织工作,定期向社会公示各单位无偿献血情况。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群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动员和组织一次无偿献血活动。各级各类文明单位要率先组织无偿献血。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团体无偿献血职工千人口献血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千人口献血量。

    (三)发挥社会组织宣传动员作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各类慈善公益社会组织的协作,建立无偿献血宣传动员机制。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身份优势和资源优势,协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活动,培育和发展具有影响力的无偿献血活动品牌,体现无偿献血工作的公益性、社会性和广泛性,让更多公众参与到无偿献血和志愿服务行列。

    (四)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健全血站无偿献血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站发布信息、新闻发布会、血站开放日等方式,主动公开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促进公众了解、参与、支持无偿献血工作。

    二、完善血站管理机制,提升采供血服务能力

    (五)加强血站建设。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血站设置规划(2018-2025年)》,加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基本建设和人员配备。立足各区采供用血基本平衡,加大血站建设力度,提高首都血液安全保障能力,构建符合首都城市发展新格局的采供血服务体系。

    (六)加强街头固定和流动献血点建设。各交通枢纽、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场所、车站、机场、大型商场、公园、地铁和医院等人流量大且方便群众无偿献血的公共场所,应当积极支持献血屋和流动献血点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血站、献血屋和流动献血点建设,鼓励国有大型企业设置献血屋。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原则上按照每60万常住人口设置1个献血屋的标准在辖区设置献血屋(献血方舱);其他区原则上每个区至少设置1个献血屋。献血屋的运营维护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承担。年用血量在2吨以上的临床用血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医院内至少设置1个献血屋(献血方舱)。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根据北京市无偿献血工作发展需要,配套建设固定献血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偿献血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确需拆除现有街头献血点(屋)或者改变其功能的,要按照“依法建设”和“拆一建一和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址,重新规划和建设,并提前一个月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地址变更和新建计划。

    (七)完善血站管理制度。建立适应血站特点的现代管理制度,推进财政补偿、人事薪酬、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综合改革,激发血站运行活力,调动采供血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

    三、完善血液应急保障机制,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八)完善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健全完善血液预警与省际间联动保障机制,制定发布临床用血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等事件,或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九)加强血液调剂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以京津冀晋鲁为基础,加强应急状态下省际血液调剂和本市内血液调剂、医院间血液调剂工作机制,及时进行血液调剂,保障血液供应安全。

    四、完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建立关心关爱制度

    (十)完善用血费用报销和优先用血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用血费用报销等献血服务制度。加快驻京部队与本市无偿献血工作融合发展,实现为献血者服务政策统一和信息互通。推进医疗机构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和“互联网+”自助报销等便捷服务,简化优先用血和血费报销工作流程和手续,切实提高无偿献血服务水平。

    (十一)完善献血者关爱机制。探索推行多次献血者关爱举措,逐步实施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和志愿服务奖的获奖者享受免费健康体检、免费健康保险、免费游览公立园林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关爱政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职工或辖区居民无偿献血后,应适当给予献血者慰问品,凭献血证无偿献血当天休公假等关爱激励,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现金,不断巩固和发展无偿献血者队伍。

    五、完善临床安全用血机制,提升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

    (十二)建立血液安全监测机制。建立本市血液安全监测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重大血液安全事件早预测、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建立献血者和用血者健康保险机制,化解献血输血风险。

    (十三)完善用血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临床用血评价机制,建立用血考核制度,指导医疗机构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完善医疗机构血液库存预警和急诊抢救用血机制;推动节约用血新技术运用,降低异体输血风险,确保临床安全有效合理用血。

    六、完善无偿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把无偿献血工作作为健康北京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防范血液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无偿献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将各地区采血量与供血量平衡、地区千人口献血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巩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发动、人人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十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年度无偿献血计划,统筹协调解决无偿献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作为无偿献血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十六)履行部门职责。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制定年度无偿献血计划;研究解决献血点(屋)的设置与调整;指导组织动员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无偿献血知识普及、血液安全教育,多渠道动员社会公众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和志愿服务;依据规定定期开展无偿献血表彰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献血者关爱活动;定期公示各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工作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无偿献血工作中其他重要事宜。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定期宣传无偿献血政策法规、知识和典型事迹,传播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精神文明主管部门,负责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测评指标体系,作为重要考核评先内容。

    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献血点(屋)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按照方便公众无偿献血的原则,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规划献血点(屋)。

    各级交通、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同卫生健康部门编制献血点(屋)规划,发放献血点(屋)运营证,为献血车的停放、通行及无偿献血宣传等提供保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血站的设置形式和职责任务,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健康适龄公务员参加无偿献血。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对血站管理的要求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支持血站建设。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合理确定用血费用报销范围和血液收费标准,鼓励血站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其他血液保护技术提高输血疗效。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无偿献血有关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推荐表彰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将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及无偿献血科普知识纳入高等院校、中小学相关课程和教学,动员教职员工和健康适龄的在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把培养学生无偿献血公益意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血站正常运行。街头献血点占地经费和献血屋租用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血液安全、宣传招募和为献血者服务等经费保障到位。

    各级社工委、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社区、社会组织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指导社区、社会组织配合做好无偿献血工作落实。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会、共青团和工商联等单位和组织,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积极参与并推动系统单位的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团体无偿献血的组织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