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00号)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监督〔2017〕17号)精神,为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监管水平,深化医疗机构与监督执法机构的交流合作,市卫生计生委决定调整充实和加强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任职资格
本市医疗机构均要设立监督协管员。其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监督协管员两名,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设监督协管员一名。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原则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务部(处、科)和护理部门领导共同担任,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由从事行政管理、熟悉医疗机构管理的中层干部担任。
二、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履行职责
(一)负责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政策法规的日常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负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四)负责督促本单位依法依规整改存在问题,尤其是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通报监督执法机构。
(五)负责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反映倾向性、代表性涉法问题(或案件)线索。
三、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要求
(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医疗机构是国家卫生与健康事业极端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纪律规矩,履行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等重要使命,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加强征信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并通过广大监督协管员协助医院党政领导、配合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和监督执法机构,督促单位按照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相关法规办事,加强自我管理,防范违法违纪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加强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作为提高单位依法执业水平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保持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队伍相对稳定。经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授权的监督协管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除非本人工作岗位有重大调整,监督协管员资格不得终止。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时,要及时到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更新,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委托书》(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登记表》(附件2),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加强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业务培训工作。市、区两级卫生计生委和监督执法机构,要依据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法规,定期组织监督协管员开展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相关事项的业务培训,医疗机构要为监督协管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信息资料库。各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属地医疗机构完成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登记表》、《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委托书》。于2017年4月28日前,按照《北京市各区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汇总表》(附件3),将辖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情况汇总上报市卫生计生委邮箱 jianduc@163.com。
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委托书
2.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登记表
3.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汇总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联系人:苏承馥;联系电话: 835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