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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补充规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1-11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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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结合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随机抽查工作实践,决定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由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并行切换为“双随机”抽查单轨制运行。为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推动监督执法取得更加突出的成效。在2017年9月制发《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规则(试行)》(京卫监督〔2017〕60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补充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9


    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补充规则

     

    依据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照《2018年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要点》(京卫监督〔2018〕19号)安排全面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规则(试行)》(京卫监督〔2017〕60号)(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规则)要求,制定本补充规则。

    一、 全面开展“双随机”抽查规定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北京市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双随机”抽查工作安排部署要求,市区两级监督执法机构全面开展“双随机”抽查依据《“双随机”抽查规则》,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继续通过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每月随机抽取管理相对人和执法人员名单,力争达到管理相对人年度全覆盖。

    二、 增加随机抽查执法事项

    在《“双随机”抽查规则》确定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执法事项基础上,将以下事项也纳入“双随机”抽查,包括:

    (一自建设施供水监督检查(可不作为控烟执法的检查对象);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作为控烟执法的检查对象,每年4月开始执行

    (三)增加医疗机构报告卡中临床用血标记,抽查时一并完成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三、 动态维护“两库”信息

    (一)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纳入“双随机”抽查的执法事项,动态维护随机抽查单位库信息。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管理相对人数量为基础随机抽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放射、血液、传染病以“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医疗机构数量为基础随机抽取

    (二)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确定的开展“驻院式”监督检查的医疗机构;分析医疗机构自监管数据及舆情动态情况确定的高风险医疗机构,按照北京市“双随机”高风险单位完成监督,可随时标记,年底自动取消标记。

    (三)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定期维护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结合区域特点设置随机抽查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内人数不得低于4人。每月动态调整执法人员执业范围、在岗情况、管辖区域等。“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的执法人员执业范围设置应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保持一致,可多项选择人员执业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执行“双随机”抽查单轨制2019年1月1日起,市区两级监督执法机构全面执行“双随机”抽查单轨制运行,“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更新系统相关功能。通常情况下,除新发证单位的首次监督、高风险单位监督检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其他监督检查事项均纳入“双随机”抽查工作范围,以“双随机”抽查形式全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抽查对象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双随机”抽查抽取的管理相对人,一旦随机抽取,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要对照其监督执法档案,对涉及的所有检查内容和行政处罚职权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对抽查对象全面履职,减少管理相对人的侥幸心理,提高其违法成本。

    (三)探索对高风险单位的监督检查新模式市区两级监督执法机构在全面执行“双随机”抽查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高风险”单位的标记和监督检查,细化对“高风险”标记和取消标记的标准,提高对“高风险”单位的发现能力和监督检查能力,确保在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基础上,始终保持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和处罚力度,保持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