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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5-07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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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2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2020年北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事项;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事项;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事项;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事项;

      (五)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单位整改落实事项;

      (六)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回头看”、加强长效工作机制建设事项;

      (七)2019年底全市依法行政考核要求整改、完善的事项;

      (八)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领导小组要求纳入随机抽查的行政检查和执法事项。

      二、抓好组织实施

      (一)坚持“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卫生健康监督抽查工作全面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梳理更新管理相对人本底数据库信息,进一步提高抽查工作的实效性。

      (二)严格检测工作。2020年抽查工作中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属地疾控中心和市疾控中心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市、区疾控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协调落实检测相关工作,严格检测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市疾控中心负责市政自来水厂、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市级抽检任务的检测工作,负责全市抽样检测的质控管理、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积极协调本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妥善安排疾控机构抽检检测工作经费,保障监督抽查工作正常开展。

      (四)规范抽检任务抽取。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在2020年国家随机抽查任务下达后,及时在“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上发布任务清单,并牵头组织完成。北京市随机抽查任务,按照“双随机”执法的要求实施,由各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随机选取抽检单位。对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高风险等级的管理相对人,要加强监督抽检,消除风险隐患。抽检工作中应整合其他监督检查事项,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效能。

      (五)加强疫情防控监督检查。要依法加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及时报送抽检结果

      (一)市、区疾控中心要及时完成抽检检测任务(含复检),按时将检测结果通报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二)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要及时登录“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填报抽查结果。2020年7月5日前和8月5日前,分别完成50%以上和80%以上游泳场所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5月20日前完成30%以上学校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游泳场所和学校抽查任务难以达到要求时,可适当延迟和推后,并及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信息报送工作。

      2020年8月25日前,完成体育场馆等实行非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农村设计日供水100吨及以上集中式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建档立卡工作。

      (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工作数据的收集、统计,及时将数据交换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专题报告,比较分析各区完成情况及特色亮点,总结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定期汇总、分析各区随机抽查情况,对工作任务进展慢、完成率低、合格率异常等情况及时进行指导、督导。

      四、加强抽检结果运用

      (一)对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对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卫生健康委靳大力,83560319;市卫生健康监督所邵岳,83366815)

      附件:1.2020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2.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3.2020年学校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4.2020年医疗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5.2020年血液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6.2020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计划

                 7.2020年消毒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8.2020年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9.2020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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