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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6-08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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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并经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联系人:王玮;联系电话:83560891)

    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三定”职责及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坚持科学、客观、独立的工作原则,为北京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风险研判报告;

    (二)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开展风险交流,指导有关科普宣传;

    (三)协助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指导评估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

    (四)了解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动态进展;

    (五)承担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技术顾问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技术顾问对重大、复杂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建议,秘书长负责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技术顾问、秘书长和委员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聘任。

    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技术顾问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会议可以按照委员专业领域分工,组建临时工作组具体承担有关工作,临时工作组由委员会相关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家委员组成。

    第六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评估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北京市疾控中心承担。秘书处的职责如下:

    (一)管理评估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

    (二)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技术报告的格式规范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上报经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技术报告;

    (三)管理评估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协助评估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相关解读和交流;

    (五)组织落实评估委员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医学、农业、食品、毒理、营养、生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委员经推荐、遴选后,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聘任,并向社会公示,每届任期为五年。

    评估委员会委员可以连聘,期满未被重新履行聘任手续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增补或者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按本章程规定聘任。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从事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具有风险评估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或者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技术和管理信息;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资历,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勤奋敬业,积极参加评估委员会活动,根据需要承担并完成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不在相关企业担任或者兼任职务,且无其他相关利益冲突。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评估委员会决议,开展评估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审议技术报告;

    (二)完成交办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任务;

    (三)对评估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评估委员会会议,科学、明确、及时、公正的提出意见建议;

    (五)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六)委员享有表决权和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给予解聘:

    (一)担任委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或者违反本章程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委员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因职责调整不再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或者在履职期间,因履职不当出现重大技术性错误;

    (四)担任委员期间收到评估委员会会议通知后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五)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回避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或者活动,不得以评估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与风险评估无关的活动。

    评估委员会委员工作发生与评估委员会工作存在利益冲突的变动时,应当主动申请退出评估委员会。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一般以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评估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投票委员达到应参与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投票委员应当持同一意见方为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函询、函审等工作方式。

    对临时紧急任务,决议可由主任委员会议参考临时工作组的意见做出。

    第十三条 秘书处协助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以项目任务书的形式向承担机构下达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承担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可以邀请评估委员会专家及其他有关领域专家参与工作。承担机构起草风险评估报告,经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评估委员会形成的结果、报告和意见建议等由秘书处报送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财政预算经费保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

    (二)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

    (三)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各项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