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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福利院等民政救助机构结核病防控指引(第一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3-12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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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2年)》关于“结核病聚集性疫情防控行动”的要求,减少福利院等民政救助机构结核病聚集性疫情风险,切实维护首都人民健康权益,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联合组织编写了《北京市福利院等民政救助机构结核病防控指引(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3月2日        



    北京市福利院等民政救助机构结核病防控指引(第一版)


    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目前,我市活动性肺结核报告发病率居甲乙类传染病首位,结核病仍然是威胁首都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福利院、社会救助站等民政救助机构,主要由特殊人群组成,由于生活状况差、情绪低落等原因机体免疫力低,是结核病的易感高发人群。特殊人群发生疾病后临床反应程度低,临床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同时由于认知能力问题,不能及时识别、表达临床症状,容易导致不能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极易造成局部范围传播甚至引起聚集性疫情,对人员健康和机构内卫生安全形成威胁。为做好民政救助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保护特殊人群健康,防范结核病传播以及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发生,特制定本指引。

    一、建立健全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体系

    1.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和第31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京政发〔2020〕2号)以及《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救助管理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助发〔2019〕151号)中有关传染病防控要求,民政救助机构是院(站)内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的责任主体。救助机构要高度认识结核病对个体健康以及群体安全的危害,了解特殊人群结核病易感高发易传染的特点,树立防控意识,落实防控措施,保护特殊人群健康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控网络。民政救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结核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组织和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救助机构要保障结核病防治经费,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结防机构等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二、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

    1.强化健康体检。建立救助人员入院(站)体检制度,在各区结防机构和定点医院的协助下,将X线胸片检查、PPD皮肤试验等纳入体检项目,将体检结果纳入健康档案。体检发现胸片异常者,先行隔离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一步检查。排除活动性肺结核后方可纳入日常管理。对于体检发现的单纯性PPD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应开展健康教育,动员其在知情同意下开展预防性治疗,降低后续发病风险。建立在院(站)人员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包括X线胸片检查在内的健康体检。将所有员工包括照料人员均纳入体检管理范围。

    2.建设清洁安全环境。救助机构要保障居住、生活场所空气流通、清洁,优先采用开窗通风,保证每天早、中、晚3次通风,每次通风时间至少分钟,通风方式以侧送侧排为宜(即打开对着的门和窗)。在自然通风不足情况下可加装排风扇等进行机械通风。建立环境清洁制度,在卫生间等公共场所摆放免洗手消毒剂、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重点对卫生间、洗浴间、食堂、活动室、宿舍等场所定时清洁并进行必要的预防性消毒。设置传染病隔离观察区,用于(疑似)肺结核患者的隔离管理。隔离区设置应相对独立,与其他区域有物理隔离,设置在机构的下风向。建议一人一间,带有独立卫生间。

    3.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培训。有计划地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张贴海报、播放视频、发送信息、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确保覆盖到所有人。健康教育以传播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为主要内容,重点介绍结核病对个体健康和群体安全的危害与威胁、结核病传播途径、肺结核临床表现以及预防控制等,提高在院(站)人员的结核病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控培训,重点强化照料人员的防控意识、防控能力,保持对结核病的警惕,掌握开展结核病相关症状监测能力,能够识别肺结核可疑症状,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4.开展日常健康监测。救助机构应建立健全在院(站)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建立传染病相关症状监测网络。由监测员每天了解在院(站)人员健康状况。关注有咳嗽、咳痰、发热等症状者,应立即为其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及时督促其就医诊治,并对其后续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监测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立即予以隔离管理,同时报告属地结防机构,在其指导下做好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诊治及管理。

    5.配合结防机构开展相关防控工作。救助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后,要及时报告属地结防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结防机构指导下,开展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管理、环境消杀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在密切接触者筛查中发现的单纯性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应积极开展预防性治疗以降低后续发病风险。救助机构应指定专人在区级结防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下,对抗结核治疗和预防性治疗进行督导服药管理。

    三、民政救助机构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及知识要点

    1.肺结核仍然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1.1结核病又叫“痨病”,由结核杆菌引起,主要侵害人体肺部,发生肺结核。

    1.2肺结核在我市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中发病数排在首位。

    1.3得了肺结核如发现不及时、治疗不彻底,会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可引起呼吸衰竭和死亡,给患者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2.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2.1肺结核是呼吸道传染病,很容易发生传播。

    2.2肺结核病人通过咳嗽、咳痰、打喷嚏将结核菌播散到空气中,健康人吸入带有结核菌的飞沫即可能受到感染。

    2.3与肺结核病人共同居住,同室工作、学习的人都是肺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有可能感染结核菌,应及时到医院去检查排除。

    2.4民政救助机构人口密集,集体生活,容易发生结核病传播及聚集性疫情,是结核病防控的重点场所。

    3.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应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3.1肺结核的常见症状是咳嗽、咳痰,如果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应高度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到医院看病。

    3.2肺结核还会伴有痰中带血、低烧、夜间出汗、午后发热、胸痛、疲乏无力、体重减轻、呼吸困难等症状。

    3.3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4.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4.1肺结核病人咳嗽、打喷嚏时,应避让他人、遮掩口鼻。

    4.2肺结核病人不要随地吐痰,要将痰液吐在有消毒液的带盖痰盂里;不方便时可将痰吐在消毒湿纸巾或密封痰袋里。

    4.3肺结核病人尽量不去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必须去,应当佩戴口罩。

    4.4居家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应尽量与他人分室居住,保持居室通风,佩戴口罩,避免家人被感染。

    4.5密切接触者接受预防性治疗可显著降低发生活动性结核病的风险。

    4.6肺结核可防可治。加强营养,提高人体抵抗力,有助于预防肺结核。

    5.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5.1肺结核治疗全程为6-8个月,耐药肺结核治疗全程为18-24个月。

    5.2按医生要求规范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病人都可以治愈。自己恢复健康,同时保护家人。

    5.3肺结核病人如果不规范治疗,容易产生耐药肺结核。病人一旦耐药,治愈率低,治疗费用高,社会危害大。

    6.关照特殊人群,保障健康权益。

    6.1救助对象等属于弱势群体、特殊人群。救助机构应关照特殊人群,合理膳食,保证营养;合理安排体育锻炼,增强机体免疫力,抵御各种传染病。

    6.2救助机构不得歧视、排斥肺结核患者。救助机构发现救助对象为结核病或疑似患者时,应及时联系辖区结防机构或定点医院,做好协助诊断救治及督导服药管理工作。建议救助对象肺结核患者尽可能留院(站)治疗。必要时可邀请结核病专科医师及其他专科医师会诊处理。

    四、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详情见附件: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机构一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