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精保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高校:
为促进我市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工作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精神卫生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等有关要求,我委决定成立北京市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专家委员会章程(见附件1)。本届专家委员会由来自精神医学、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康复医学、社会工作学、教育学、法学、人力资源、经济学公共卫生和管理学等领域的40名专家组成(见附件2),任期三年。
附件:1.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
2.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附件1
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工作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精神卫生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和关于成立国家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等要求,成立北京市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确定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工作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推动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保密、纪律和动态调整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资深工作人员组成。专业领域包括:精神医学、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康复医学、社会工作学、教育学、法学、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公共卫生和管理学等。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可指定1名助手任联络秘书。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国(境)内外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领域理论、技术与实践的发展动态及趋势,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事业发展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战略、技术策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工作事项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重大活动,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有关理论书籍、培训教材、健康科普材料等的编写与评价工作;
(四)参与评审北京市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有关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在实际工作的实施与应用;
(五)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反映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工作情况及建议;
(六)参与北京市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有关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评审、论证、指导等工作。
(七)参与北京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管理相关事项的评审、咨询和论证等工作。
(八)承担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处是专家委员会的归口联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时向委领导汇报重要工作进展;
(二)协调专家委员会的相关调研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成员提供需要咨询的问题和相关材料;
(四)组织专家委员会会议和有关的专门研讨会;
(五)编辑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有关研究和咨询报告,根据需要形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简报或上报信息;
(六)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论证、评审等工作,并形成专家意见;
(七)协助委领导对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三章 委员选任与调整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产生方法: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政法委、市委社会工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局、市妇联、市残联、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总工会,及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北京市心理卫生协会、北京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北京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北京预防医学会、北京市心理服务联合会、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和在精神/心理专业方面有优势学科的在京高校推荐备选名单,征求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处充分考虑专业、资历等方面的代表性进行提名,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文聘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热心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事业,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心理咨询师应具有国家2级以上资质;
(五)相关部门处级以上工作人员;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续聘任。
因工作或本人身体状况原因不能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的成员,由本人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可辞去专家委员会职务。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未经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一个聘期内累计2次以上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或活动;
(四)由于健康原因或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五)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参加活动时,违反规定收受报酬和礼品;
(六)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作出错误意见或有失公正结论的。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北京市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工作的战略、规划、计划、政策、重大项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工作相关资料和文件;
(四)参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开展或推荐的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相关活动;
(五)可自愿提出退出专家委员会的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
(二)积极发挥特长,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
(四)在对决策咨询等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
(五)未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不得以北京市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承担课题、发表文章、对外讲课、出席活动和作个人宣传;
(六)如实申明可能的利益冲突;
(七)遵守保密要求和宣传纪律,在决策咨询事项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披露审议咨询内容。
第五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工作中的重大战略、规划、立法、政策、决策、重大研究课题、重大项目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等,一般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集部分成员召开会议。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特邀其他在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领域具有较高政策和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实际工作者参与专家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处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服务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会议筹备和协调工作,并为专家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优秀咨询成果和研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 任 委员:
王 刚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 教授、主任医师
副主任委员:
乔志宏 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
委 员:
李知博 北京市委政法委 副处长
常占芳 北京市司法局 干部
路玉江 北京市公安局 副调研员
张胸宽 北京市委社会工委 副调研员
焦 娜 北京市民政局 干部
施继良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处长
白玉萍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副研究员
朱凌云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副研究员
黄庆之 北京市精神卫生保健所 副所长
陆 林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主任医师
马 宁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副研究员
李占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主任医师
闫 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主任医师
杨甫德 北京回龙观医院 主任医师
陈 葵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主任医师
陈 琦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主任医师
胡永东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主任医师
韩学青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副主任医师
张 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主任医师
方 新 北京大学 心理治疗师
鄢盛明 北京大学 副教授
祝卓宏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教授
胡 邓 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
胡纪念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涂晓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副教授
胡晓毅 北京师范大学 副教授
赵会春 中央财经大学 副研究员
杨智辉 北京林业大学 教授
赵丽琴 北京工业大学 教授
李 洁 北京工业大学 教授
李筱永 首都医科大学 副教授
张博源 首都医科大学 副教授
肖存利 西城区平安医院 主任医师
李文秀 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 主任医师
徐 唯 朝阳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朱金丽 大兴区精神卫生保健所 主任医师
王凯戎 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 研究员
谢 京 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 心理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