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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9-04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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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高校:

    2019年,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全市启动开展第三批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工作,最终确定683名专家作为第三批北京健康科普专家,专家名单通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有效发挥专家科普传播作用,我们修订了《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93

     

     

     

    附件

    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健康科普专家作用,规范专家管理,加强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品牌建设,根据《“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健康北京发展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健康科普专家是指经过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公室认定,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证书的专家。

    第三条 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处(健康促进处),负责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的遴选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有奉献精神。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有专业特长,具备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受年龄限制)。

    (三)热爱健康科普工作,有丰富的健康科普工作经验,具备较好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

    (四)接受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程序

    (一)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采取自愿报名,以单位推荐为主。

    (二)填写《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审核表》,连同推荐资料一起由单位报至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公室。推荐资料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立专家评审组,对推荐专家进行审核、评定,确定专家遴选结果,专家名单通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布。颁发《北京健康科普专家证书》,专家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四)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原则上每3年进行换届遴选,未通过单位推荐参加新一届专家遴选的专家,任期届满后将不再续聘。

    第三章  管理和建设

    第六条 建立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库,及时更新《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工作信息表》,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建立专家考核和评估机制,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建立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工作网络,专家所在单位协助做好专家管理工作。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前,应向单位进行备案说明;如专家不能执行任务,专家所在单位须向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公室进行说明。

    第八条 定期组织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培训,持续提升专家健康科普传播能力。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的职责与义务

    (一)积极参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健康传播、政策咨询、规划制定、科学研究、重大健康事件发布等工作。

    (二)遵守《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公室工作要求开展各级各类的健康传播工作。

    (三)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技术特长,加强健康科普能力,确保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健康传播工作。

    (四)参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派的其他有关健康传播工作任务。

    (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北京健康科普专家身份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六)健康科普传播过程中不得涉及不当内容及言论。凡涉及公共卫生敏感问题,非经允许,不得进行传播。

    (七)接受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按要求填报《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工作信息表》,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真实。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在健康宣传活动中有夸大或不科学的传播行为,损害卫生系统形象的。

    (二)擅自以北京健康科普专家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并与经营单位合作谋取非法收入的。

    (三)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适合承担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工作的。

    (四)无故多次不参加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健康传播公益活动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201279日发布的《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