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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卫监:首个听证案件执行完毕
  • 发布日期:2020-04-20
  • 来源: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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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接到昌平区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111950.44元的通知,至此,区监督所首个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从2018年4月16日处罚决定作出,历时两年,终于执行完毕。

      2017年11月27日,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天通苑北三区3号楼4单元201室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北侧阳台张贴有有“镶牙”字样及联系电话;该场所北侧通道内有牙科综合治疗椅(包含气泵)1台,未使用过的一次性口腔器械盒36盒;在场有执业人员1名,席某某,现场未能出示任何行医资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经对席某某进行调查,其承认:自2017年07月02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口腔诊疗活动。监督员当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席某某签收后通过电话联系提出听证申请。

      2018年3月20日,监督所就席某某非医师行医案举行了首次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听证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席振升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口腔诊疗活动一案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2018年4月16日,经昌平卫计委领导集体讨论,对席某某作出:1.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2.没收牙科综合治疗椅(包含气泵)1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36盒的行政处罚决定。席某某为逃避处罚,搬离行医地点,并拒绝接听执法人员电话,我所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的送达程序,并于2019年4月2日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30000元。

      经执行局法官做工作,席某某于4月缴纳了10000元案款。11月,法院执行案款18049.56元。近日,剩余案款111950.44元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