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隔离观察点设置标准及管理技术指引(第六版)
日期:2021-02-26 来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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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各方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 区防控领导小组
    1.指定相关工作机构统筹设置本区集中隔离观察点,按照隔离观察点规模和流程设置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建立区级层面人员、物资等协调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能。
    3.组织文旅、消防、卫生、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对集中隔离观察点的消防、安全、保障、垃圾处理等基本条件进行评估验收。
    4.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集中隔离观察点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建立隔离点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工作。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组织进入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在完成任务后进行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休整和核酸检测。
    (二)街乡
    1.配合做好集中隔离观察点生活用品保障和后勤、安保人员防护用品配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集中隔离观察点出入口人员登记排查工作,确保集中隔离观察点安全稳定。
    3.所在街乡派出所负责集中隔离观察点治安工作,依法处置突出问题,负责工作人员和留观人员的犯罪、吸毒、精神障碍等背景审查工作。
    (三)区卫生健康委
    1.选派医务人员参加隔离观察点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2.指导工作人员开展隔离观察,做好个人防护。
    3.组织医务人员对隔离对象中精神障碍患者和较重基础性疾病人员进行病情研判和初步治疗工作。
    (四)其它行业主管部门
    文旅、消防、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宾馆酒店管理、消防和公共安全、(医疗)垃圾清运处置、污水处理的监督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隔离观察点防护物资供应保障。
    (五)区疾控中心
    1.向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下达接收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指令,提供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的相关信息。隔离期满后,综合流行病学调查和核酸检测结果,向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下达密接和次密接解除隔离的指令。
    2.指导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人员和医学观察对象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
    3.负责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六)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1.对集中隔离观察点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废弃物存储、登记、消毒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对集中通风系统运行状况开展监督检查。
    (七)经营单位
    1.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协助落实集中隔离点各项防控措施。
    2.保障集中隔离观察点各种生活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3.配合街乡政府在隔离区设置废弃物集中收储点,配备废弃物所需处置设施。
    4.保障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符合隔离点气流组织要求。
    5.物业部门负责生活区垃圾收储分类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
    在集中隔离观察点设立临时办公室,下设防控消毒组、健康观察组、信息联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病例转运组、人文关怀组。抽调街乡政府、公安、安保、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准备后备梯队轮替。以上各组可根据隔离观察人员数量据实设立,组间视情合并职能。各组职责如下:
    (一)防控消毒组
    1.负责培训、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2.负责集中隔离观察点日常消毒和人员正常解除后实施预防性消毒及质量控制。加强公共区域开窗通风,做好环境清洁卫生,每日对地面、门把手和电梯按键等人员触碰较多部位、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等进行消毒,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二)健康观察组
    每日逐个房间收集体温记录或了解电子测温情况,询问并记录观察对象健康状况,指导留观人员个人防护,开展健康宣传并定期巡查,提示隔离观察对象未经同意,不得擅离隔离房间,要求对不遵守隔离观察要求的应及时劝阻。督促观察对象做好开窗通风、室内清洁和消毒。
    (三)信息联络组
    负责建立留观人员数据库,每日收集报送信息,与相关单位做好观察对象信息对接,每日例会会务保障,工作人员健康监测信息收集报告。
    (四)安全保卫组
    负责隔离观察点封闭管理,做好出入人员排查、测温核码等工作。每日巡视消防、门窗、监控设施等安防设备运转状况,依法处置突出问题。
    (五)后勤保障组
    做好隔离观察对象生活、防护物资等保障,巡视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运转状况,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六)病例转运组
    负责观察对象的接收、转移,观察对象出现异常时,及时协调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
    (七)人文关怀组
    加强对隔离对象的人文关怀和温馨服务,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支持。隔离点所在区防疫指挥部要成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同时,设立心理援助热线,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号码,向隔离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 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 事件。发现隔离人员可能有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三、卫生学要求
    (一)选址
    1.应当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
    2.集中隔离场所应当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配备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隔离场所,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尤其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等应当加强封闭式安全防护。
    (二)平面布局
    1.合理功能分区
    隔离点内部根据需要分为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
     (注:参考国家防控方案第七版相关内容)
    2.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保证正常运转,符合隔离点的气流组织要求。
    (三)通风
    应当具备通风条件,能够为集中隔离观察对象提供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
    (四)隔离点废弃物处置
    1.每个房间在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要求隔离对象在桶内均套上医疗废物包装袋,每次清理垃圾时要求将医疗废物包装袋袋口扎紧封口,置于房间门口,由工作人员统一清理。
    2.工作人员清理废弃物时,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防护用品。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封闭不严或有破损的,用预先配制的1000 mg/L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5%,配制时取1份消毒液,加入49份水)喷洒于封口处或破损处,再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套装封口。
    3.集中隔离场所所有垃圾均应当装入黄色医用垃圾处理袋内,每日定期集中回收,每日定期集中回收处理,按医疗废物的技术要求进行收集、储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收集完毕后做好个人清洁,并用含酒精速干洗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集中隔离场所贮存垃圾可根据实际贮存量,每2〜3天由处置单位用专车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日期、数量、交接双方签名登记工作。
    (五)厕所
    单人隔离使用的每天消毒一次。便池及周边可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5%,配制时取1份消毒液,加入24份水)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厕所内表面以消毒手经常接触的部位(门把手、水龙头等)为主,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5%,配制时取1份消毒液,加入99份水)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六)日用物品
    拖布和抹布等卫生用具应按房间分区专用,使用后以1000mg/L含氯消毒液(配制方法:某含氯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5%,配制时取1份消毒液,加入49份水)进行浸泡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存放。
    物品、家具表面等可能被污染的表面每天消毒2次,受唾液、痰液等污染随时消毒。消毒时用有效氯为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液、75%酒精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七)食饮具
    餐具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也可用250mg/L~500mg/L含氯消毒液溶液浸泡15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八)地面和可能被污染的墙壁等表面
    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或喷洒消毒,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九)污水处理
    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必须经过化粪池无害化处理,并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卫生防护技术要求》(WS 694-2020)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排放无化粪池无害化处理的场所不得设置为集中隔离点。
    (十) 衣服、被褥等纺织品
    受到污染的衣服、被褥等纺织品在收集时应当避免产生气 溶胶,建议均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若需重复使用,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按常规清洗;或采用水溶性包装袋盛装后直接投入洗衣机中,同时进行洗涤消毒30分钟,并保持500mg/L的有效氯含量;贵重衣物可选用环氧乙烷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四、工作流程
    (一)接收工作程序
    1.联系:信息联络组与隔离点设置部门联系,确认拟接收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做好接收准备。经集中观察点工作人员评估确认可居家观察的,按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2.接洽:健康观察组与转运工作人员接洽,核对接收人员基本信息。
    3.核实:健康观察组、安全保卫组和信息联络组共同核实集中观察人员基本信息,填写《集中观察人员信息一览表》。
    4.录入:信息联络组将《集中观察人员信息一览表》录入电脑,按规定上报。
    5.确认:信息联络组与疾控中心或相关部门沟通,确定观察对应的病例或疫情形势,初步确定解除观察时间。
    6.建卡:健康观察组给观察对象建立《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卡》。
    7.汇总:信息联络组及时汇总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存档备查。
    (二)健康观察程序
    1.健康观察组应指导并督促观察对象按时按量服用中药预防饮,将服用记录记入《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卡》。
    2.健康观察组每日至少2次询问观察对象健康状况,测量体温或获取电子测温记录,询问有无干咳、乏力、咽痛、鼻塞、流涕、肌痛、腹泻等相关症状,记入《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卡》。
    3.健康观察组一旦发现观察对象健康异常,立即进入转诊程序。
    4.信息联络组汇总当日观察对象健康动态,填报《每日汇总表》。
    5. 发现有隔离人员病毒检测阳性时,应增加该隔离点卫健、文旅、公安等人员力量,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应派驻人员。同时健康观察组需强化日常健康监测和管理,包括每日监测和询问观察对象新冠肺炎相关八种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咳痰、咽痛、腹泻、味觉异常、嗅觉异常)、严格限制活动等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场所通风、日常清洁和预防性消毒等要求,必要时增加技防措施,监控观察对象行为。
    (三)解除观察程序
    建立隔离点与移交被隔离人员属地的对接机制,保证被隔离人员和信息的完整对接。集中隔离满14天时,施行“人物同检”,即由两家检测机构同时使用两种试剂,采用单样本检测方式,进行平行检测交叉验证;对隔离房间进行环境检测,在满足“三样本阴性”原则(两家检测机构人员样本阴性+环境标本阴性)后,经健康观察组确认无相关症状且符合相应人群解除隔离条件的观察对象,经集中隔离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为其出具《集中观察证明》或《解除集中观察通知书》或《温馨健康提示卡》,解除集中观察。
    按照防控工作要求,在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需要继续医学观察的人员,在京有居所且符合居家观察条件的,实施居家医学观察,信息联络组应与社区做好信息对接,由病例转运组负责将观察对象送至居家隔离场所,所在社区负责闭环对接和管控;在京无居所或在京居所不符合居家观察条件的继续在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7天。
    对于不需要医学观察,执行7天健康监测人员,不必要不外出,期间不参加各类集体活动,不聚餐、不聚集,并按社区要求报告健康状况。
    继续进行7天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居家医学观察人员、7天健康监测人员,期满时采取单样本检测方式,在满足“三样本阴性”(两家检测机构人员样本阴性+环境标本阴性)后方可解除隔离或健康管理措施。
    (四)转运程序
       当观察对象核酸检测阳性或出现疑似症状时,病例转运组应立即安排急救车辆,单人单车负压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救治和排查,做好信息报告。参与转运工作人员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并要求观察对象全程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转运后对车辆和其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做好终末消毒。参与转运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防护用品。
    五、个人防护要求
    集中观察点管理人员应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被隔离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如转运病人或因其他工作需要与被隔离对象近距离接触时,应佩戴N95口罩。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等其他工作防护标准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保洁或消毒人员在配制消毒液时,应穿戴医用外科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服等。所有人员工作后应注意洗手和消毒。
    六、管理要求
    1.集中隔离观察点适用人群为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实施集中隔离观察的人员。
    2.原则上集中隔离观察对象应单独房间居住,房间内应张贴或摆放“七步洗手法”等健康指引的宣传资料。
    3.所有观察对象在观察期间不允许与其他观察对象接触。观察对象在房间内单独就餐。
    4.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4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不适宜单独居住的,由集中观察点工作人员评估确认后,根据观察点情况安排居住。居住期间,应尽可能减少直接接触,近距离接触时需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5.所有集中医学观察点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除工作人员外,严格限制人员进出。除安全及防控需要外,隔离点运行期间不进行装修、改造等施工作业。
    6.确需前往集中观察点内公共区域活动的,应由专人陪同,敦促其及时返回,减少驻留时间,尽量不触碰公共区域物品及设施。
    7.观察对象在集中观察点公共区域内活动时,应佩戴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彼此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
    8.观察对象应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肘部衣服遮住口鼻。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垃圾箱内。
    9.观察对象离开隔离点后即行消杀,待集中隔离点所有隔离人员全部离开后进行整体终末消毒和检测,确保下次入住安全。
    10.每日对隔离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每日更换补充的物品应建立抽检制度,严格落实集中隔离点日常消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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