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防控指引(第二版)
日期:2020-02-22 来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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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一种新发传染病,根据目前对该疾病的认识,老年人和罹患慢性疾病的人群是本病的高危人群,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养老院、临终关怀、福利院等机构。

    一、预防性控制措施

    1.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有条件的应优先考虑开窗通风,装有排风扇等抽气装置的,可以启用设施加强室内空气流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保证集中空调系统运转正常,关闭回风系统,采用全新风运行,确保室内有足够的新风量(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防控指引》)。

    2.做好健康宣传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和被服务对象掌握个人防护措施、手卫生等要求,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3.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和被服务对象的健康筛查制度,并做好每日信息登记。

    4.至少预备一个临时隔离房间,用于被服务对象出现可疑症状等待转运治疗之使用。临时隔离房间应设在人流不密集、通风良好、有独立卫生间的单人房间,并处于该机构院内的下风向。

    5.完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员工要严格遵守“四个洁手时刻”:接触服务对象前、执行服务过程中、接触服务对象生活废弃物后、清理环境卫生后。

    6.做好物资准备,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要在员工和被服务对象便利的场所摆放免洗手消毒剂、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

    7.环境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避免过度消毒。对接触较多的门把手、水龙头、扶手、电梯按钮等公用物品及部位可进行预防性消毒,具体消毒方法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

    8.公共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和干爽,保证水龙头等设施正常使用,增加巡查频次,视情况增加清洁和消毒频次。

    9.应保证厢式电梯排气扇运转正常。

    10.严格探访制度,非必要不探访。如须探视要做好探访者的健康登记,进行体温监测,并询问其近期离京情况,所有探访人员应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拒绝探访。

    11. 慢性基础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皮肤病、一般过敏、轻微扭伤擦伤、普通牙科治疗、常规康复等,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不建议外出就医。被服务对象常用药物由家属、机构通过委托取药、代购等方式解决。

    二、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的防控措施

    1.被服务对象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被服务对象、同室人员和提供服务的人员均没有流行病学史(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无外来人员探视),可在机构内按一般感冒治疗,暂不外出就医;有慢性呼吸道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等),病情稳定的被服务对象可在医生指导下常规用药,若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则须立即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转诊。

    2.被服务对象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为其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并转运至临时隔离房间,使用专车或拨打120送往就近发热门诊。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症状时,要立即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

    3.要限制发热病人同室人员的活动,并为其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避免与他人接触。

    4.配合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疑似或确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排查和终末消毒。经判定为密切接触者的其他被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应接受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

    5.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被服务对象和陪同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14天;被服务对象可采取居家或机构内临时隔离场所隔离观察,工作人员可居家隔离观察,无异常后方可入住和工作。新冠肺炎病人治愈后需返回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三、本指引中未涉及的内容,可参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7号、《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民电〔2020〕18号等其它文件要求。